时间:2022-09-25 01:25: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杜某是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任职一家工程项目公司,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2020年4月份左右,杜某发现自己名下突然多了很多项目,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而且也从未到过项目现场履职过,鉴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于是杜某找到公司,与公司协商撤销擅自以自己名义到处承接项目工程的行为,公司却对此置之不理。无奈,2020年4月底,杜某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及时向杜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相关证书的变更、注销等手续,但公司仍对此置之不理,仍然使用杜某的证书承接项目,扣留着杜某的证书原件。2021年3月杜某向深圳市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期间所造成的工资经济损失。
【律师认为】因为杜某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的职业不同,其离职会涉及到自己证书的转变更注册,需要住建和城乡部门的审批和盖章,这些都需要原聘用单位的配合和协助。一般职业可能拿不到离职证明,有时候和新用人单位讲明具体情况,也是可以不提供离职证明,但是杜某的职业,如果到下一单位任职就必须将证书转注册到新单位,这种转注册的手续,住建和城乡部门审批时要求提交的材料就必须要有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劳动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终结果】经过深圳市某区劳动仲裁委的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及时返还劳动者的证书原件,并协助劳动者办理证书的变更、注销注册等手续,并赔偿在此期间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期间的经济损失。后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仍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在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自己保留留底一份,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尽量以书面文字的形式留存双方沟通的证据,以便于法官日后还原事情的真相,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