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23:31:03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
审判员:
北京华泰(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四诉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李四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四、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二、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卖方的李四已如约履行,如将房屋基本腾空,且于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等,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三、而作为买方的闫王却未按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由他人前去办理过户至他人的过户手续,后在李四的要求下方才到达。
四、闫王在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显然已不再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能力,也未向李四披露过该情况。
五、合同约定2020年8月00日办理过户,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闫王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的事实,对此闫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不存在违约,而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闫王,作为收受定金的王一公司显然负有向李四支付定金的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