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1:31:07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在人们的印象中,对于一些犯罪轻微,并无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侦查结束后,不一定采取逮捕措施,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而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贪官或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采取“留置”方式调查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往往被批准逮捕。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对于各级贪官或涉嫌贪污受贿的领导干部而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并无暴力性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其被立案、留置调查后,多数会被批准逮捕,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我们首先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就是司法中逮捕的规定。
对于被留置的贪官而言,符合上述五条逮捕条件中的四条,即除了第(二)条外,其他的都可能涉及。如果不进行逮捕,如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证据、串供,也可能对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也可能逃跑。正因为如此,对于被查处的贪官,而且可能被判有期徒刑者来说,往往都采取逮捕措施,而不会进行取保候审。
第二,对于各级官员和领导干部而言,社会关注度看,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果不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违法犯罪事实,不会对其采取严厉的“留置”调查,毕竟,留置调查措施,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比较严厉的措施,而非普通的组织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可见,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调查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往往是涉及案情重大,而不是普通、轻微的违法行为,而且可能会逃跑、妨碍调查等,才会采取留置调查措施,而留置调查措施,与逮捕的条件有相同或类似的内容。
当然,对领导干部采取留置调查,与对其逮捕,完全不是一回事。但采取了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一般都会被批准逮捕,而被冤枉的情况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