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1:01:59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0月31日,备受关注的河南驻马店“一对父子与一少女生3孩”一案有了新进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郑某敏对检方指控的强奸事实当庭否认,并称不会进行民事赔偿。
河南驻马店小沫(化名)在14岁走失后的6年间与家人彻底断了联系,2018年1月21日被母亲李艾玲(化名)找到时,已经是3个孩子的母亲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过亲子鉴定,警方确认小沫的大儿子系她与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名60多岁男子郑某敏所生。另有一对龙凤胎则确认为小沫与郑某敏的小儿子郑某牛所生。失踪多年,再次见到家人时,小沫已认不出母亲。后经诊断,她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作为受害者小沫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赵良善告诉华商报记者,今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共举出郑某敏的口供、小沫的陈述、证人证词、亲子鉴定报告、精神鉴定报告等近十组证据,证明小沫在郑某敏家中遭遇侵害时,智力低下、性防卫能力削弱,而郑某敏则利用其家庭地位优势,以及小沫孤立弱势的境地侵犯小沫的性自主权,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被告人郑某敏对检方起诉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并称小沫系2012年5月前后被他以“介绍男朋友”为由带到自己家中。2013年初,小沫离家出走,他之后在火车站一家旅馆门前见到小沫,“他说是小沫主动勾搭他,二人在旅馆发生性关系后,他还给了小沫2000元。”赵良善律师在庭审中辩称,郑某敏对自己的说法并未提供客观证据,但坚称他与小沫仅发生一次性关系,且关于小沫与郑某敏的孩子出生日期为2014年11月,“时间对不上”的质疑,郑某敏并未进行解释。
据赵良善律师介绍,公诉人认为,郑某敏利用小沫性防卫能力削弱等对其实施强奸,情节恶劣,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可判死刑。赵良善律师说,本案系不公开审理,小沫的母亲李艾玲作为小沫的家属及监护人参与了庭审,“我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时,李艾玲多次流泪。在庭审举证中,公诉人宣读小沫女儿案件情节时,李艾玲多次表现出激动,与被告人争吵。”
赵良善律说,被告人郑某敏的儿子郑某牛则因被鉴定为“作案时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另案处理。今年5月27日,公安向雪松分局办案民警向李艾玲宣读了一份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显示,郑某牛在作案时的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并得出鉴定意见称,郑某牛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患精神分裂症,暂无受审能力。但公安雪松分局在此前还曾委托驻马店一家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份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让小沫的家属产生了质疑。
赵良善律师随后向雪松分局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强烈要求对郑某牛的精神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目前鉴定结果还没出来。 赵良善律师说,要求重新鉴定的原因是:从医学上讲,患精神分裂症,不一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为患精神分裂症,不影响其辨别能力,不影响其强奸作案的辨别力。而且郑某牛与受害人小沫在一起长达6年之久,与小沫发生性关系不止一次,难道说每次都是在影响辨别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又是怎样判断郑某牛就是在病情发作时,与小沫发生的性关系呢?更何况,距案发已长达6年之久,鉴定机构无法判断案发时郑某牛的真实情况,无法判断郑某牛是否具备辨别能力。而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仅仅根据当时(作案时)的精神分裂症的病例,就断定郑某牛作案时即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显然是不客观的,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郑某牛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应追究郑某牛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时可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赵良善介绍,开庭从上午8点40分至11时40分许,持续3个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编辑 李振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