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2:20:05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安徽省定远县的伍某于2020年10月16日为其名下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
伍某的丈夫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在2020年10月的一天,驾驶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轿车外出办事,路途中不幸与尹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尹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尹某住院用去医疗费30758.80元,并因事故造成八级伤残。
2021年1月,尹某向涉案车辆的投保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伍某投保涉案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各项损失196000元。2021年2月,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依照合同约定,向尹某支付了赔偿款196000元(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78000元)。2021年3月,保险公司以李某、伍某夫妻二人为被告,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轿车致尹某受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尹某医疗费 18000 元、伤残赔偿金 178000 元,计196000 元后,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李某追偿。伍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伍某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明知李某无驾驶证,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96000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系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伍某明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任由其驾驶自己名下的轿车,对事故造成的不幸后果亦应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