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8:38:08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单位重组,自己有11年工龄,按照单位的重组方案,如果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元,另外奖励3万元。但如果去重组后的新单位上班,原来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不再给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我认为是合法的。一个单位的重组,主要涉及到资产的重组和人员的重组,资产重组比较好办,只要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格折算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是每股的售价就可以完成。最繁琐的就是人员的重组,特别是民营企业去重组国有企业,最怕的也是人员重组,所以,很多民营企业在重组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宁愿多拿钱补偿职工,也不愿意国有企业的职工到新单位工作。
那么这个单位重组方案中规定的,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另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离职补偿奖励,愿意去新单位工作的,虽然更换了东家,但是变更了公司名称或者是法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连续执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管单位怎么重组,由谁来重组,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的,重组后的新单位和原来的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在重组时,员工有权作出选择,是到新单位继续工作,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称为买断工龄,其实买断工龄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
你在这个单位工作11年,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补偿金5万元,另外奖励3万元,这样算下来拿到手的补偿金就有8万元,按照在公司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来计算,你的每月工资为4546元左右,另外3万元,按照公司的说法是奖励,这说明公司是鼓励员工拿补偿的。
如果不拿这个补偿,到新公司工作以前的工龄就可以连续计算,公司的这种方案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到重组后的单位工作,工龄会连续计算,如果拿了经济补偿,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而且以前的工龄不再和新单的工龄连续计算。
虽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工龄,但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工龄已经没有什么用处,只是计算累计缴费年限。目前在一个公司工作的工龄,主要是在今后辞职时,用来计算经济补偿时有用,退休时都是计算的累计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在公司重组时有两种安置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从这个补偿的条件来看,还给予奖励补偿,这也是合法的;第二是到新单位就业,这样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以计算为新公司的连续工龄,这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