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6:38:2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津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4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津沽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雅言路交口西侧15米处,恰逢陈某某将车辆逆向停放于津沽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北侧,并下车在其车后进行清扫作业,王某某未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碰撞陈某某所驾车辆左前部,后又碰撞陈某某身体,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该案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王某某遂于今年3月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中旬,王某某之妻及其多位亲属与死者陈某某家属共同来到津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申请调解。陈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拿出早已计算好的赔偿明细及各项赔偿标准,要求对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赔偿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经调解员调查了解,王某某所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仅有50万元,保险理赔金额远不足以赔偿陈某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王某某的妻子表示,家中父母已年迈,且尚有3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减去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的赔偿金额,根据其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肯定无法满足陈某某家属的赔偿要求。
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首先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开展调解工作,告知王某某一方经济上的困难只是暂时的,而失去亲人的痛苦却是长久的,即使现在能力有限,不能足额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也要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弥补陈某某家属的损失。对于陈某某一方,则劝慰虽然家属按照国家制定的赔偿标准向对方进行索赔的诉求合情合理,但也要考虑到王某某家庭实际情况,希望其能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在对方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解决纠纷。并强调,人民调解是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手段,与法院判决还是有区别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都能及早的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得到解脱。
经过调解员的轮番开导劝说,陈某某家属最终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下做出让步。王某某妻子也与家人进行协商,最终筹得20万元的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交调委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在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以外,自愿赔偿陈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与此同时,王某某妻子也在区交调委调解员的帮助下,填写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受审手续。自此,这起困扰双方当事人多日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