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7:17:2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云”庭审,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辛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现场就座,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辛某华在欠有大量外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将自己在长春租赁公司租的一台2014款奥迪A6车抵押在刘某处,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向刘某抵押借款60000元,刘某实际交给辛某华57000元。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辛某华向刘某借款数次,金额大小不等。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辛某华将借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外债,因无偿还能力造成刘某损失85500元。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辛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实习记者 毛思博 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