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8:34:40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军律师、杨巽律师
01.
关于案情,远比想象的复杂
我的当事人L某,是一位经历过三段婚姻的女老板,她为了实现数百万元的债权,将某担保人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期间,该担保人发现L某为躲避自身其他债务,早已经将这数百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被告人K某,L某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为了赢得诉讼,L某在P律师的主导下,又指使被告人W某以虚假原告身份提起L某与K某的债权转让撤销之诉,该撤销之诉最终导致L某与担保人的官司胜诉,担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我的当事人L某还为他人提供了数千万元的担保,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L某为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其在P律师的主导下,又与被告人W某签订了数百万元的虚假协议,同时L某将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给被告人W某,以确保房产不被债权人执行。
此后,P律师带领L某与W某在司法所达成调解协议,当地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转入执行程序,被告人W某获得执行款后又转给了L某。
因此,L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案件的真实情况远比上述案情简介还要复杂,不仅涉及破产重整等其他专业领域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母亲因疫情无人照顾、当事人孩子崩溃自杀入院等家庭特殊问题。
同时,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案件。
02.
由律师策划安排,L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刚接到这个案件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出台不久,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即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而具体到本案,L某是在付费向知名律所的专业律师购买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受P律师策划安排,才实施了相关的虚假诉讼行为。出于对P律师身份及其专业能力的充分认可,L某不管是在文件合同上签字还是在庭审中如何表达均是听从了P律师的指挥安排。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其对法律的专业度、敏感度、忠诚度一定高于普通百姓,而P律师在虚假诉讼中显然利用了其法律专业性,违反了作为律师的基本职业要求,系行为教唆者、犯意提起者、积极策划者,其能够支配犯罪进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大,在整个虚假诉讼中处于主导、掌控地位。
而L某作为仅有中专文化的普通百姓,不可能熟练运用各项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知识,对于虚假诉讼的具体实施过程均听从P律师的安排,包括在哪个法院起诉、需要哪些证据、庭审上如何表达等,如果让普通百姓对专业律师提出的诉讼方案进行合法性评价未免过于强人所难,就如同一般人生病后,到正规的、专业的、知名的大医院治疗,是无法评判专业医生的治疗方案是否可行的,唯有信赖医院,信赖医生。
从整个案情情况来看,对于L某的法律需求,通过合法的形式足以实现,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L某是花钱请律师,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成为一名有罪之人,还连累了亲戚朋友,她本人才是整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换言之,L某在此过程中欠缺违法性认识,或者说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最多以为只是违规,打擦边球。但对于P律师而言,收取代理费后,为委托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是最底线要求,即使委托人提出非法的方式,律师也应当讲明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劝说委托人不要违法,如果委托人执迷不悟,律师应当解除委托。而本案中,P律师放弃底线,为赚取代理费,不惜采用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红线,导致自己和委托人身陷囹圄。
如果大量律师都像这样为达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从而隐蔽地提供违法服务,那么这将不仅会影响司法秩序,同时也将会影响委托律师制度,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不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抱有基本的信任,需要时刻防范律师的建议会不会再次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深渊,在律师提出解决方案时还要再次去评估该方案的合法性,这会造成当事人不敢轻易委托律师、信任律师的现象,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极大不利的。
因此,在认定虚假诉讼中涉案律师和委托人的主从地位时,应当充分考虑二者的专业程度、实际作用以及有关制度的底层逻辑。
03.
最终争取到缓刑结果,实属难能可贵
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预判且着重努力去做各方沟通的核心方向一致,到了审判阶段,果不其然法官也将“L某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
作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然而遗憾的是,最终判决书上对于此争议焦点的回应是“L某在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虽然在认定为从犯的此项辩护道路上最终受阻,但辩护人所提的其余辩护意见,即L某成立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均被法官予以采纳了。
最终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L某在被羁押了近一年,案件持续了近一年半的时间中,最终获得了这来之不易的缓刑判决。
在一边为L某感到高兴的同时,L某女儿的那封亲笔信突然也闪现在了我的脑海中:“在妈妈被逮捕前我就有很严重的抑郁症和焦虑症,期间有过很多次放弃生命的想法,幸好有妈妈一直陪在我的身边陪我渡过难关。然而在妈妈被突然带走以后我陷入了一种茫然和无措,除了生活上的压力之外,还有心理上的难以承受”。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常常会有这样的一种感受,像是被动地参与进了某一位陌生人的人生篇章中,而辩护就是尽我所能地去为他人的这一章在可能范围内续写上最好的结尾。
待这一章节尘埃落定后,我虽不再身在其中,可是当看见当事人在展开新一篇章时,有她以及身边家人的笑容时,这常常也能宽慰到我,自己也有在凭借着专业能力,真正地去帮助到了那些需要实体和程序正义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