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4:30:26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许多法律中对此类案件都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规定,需要当事人特别注意。比如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本律师以昨天一位女士的咨询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这位女士与男方于十年前在北京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方应于离婚后三年内支付3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然而,从离婚后至今,男方却从未支付过。眼看孩子即将年满18周岁,这位女士想起此事很是烦恼,于是打算起诉男方。这位女士目前最大的顾虑是:此事已经将近十年,而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三年。此事是否会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而被法院驳回?
对于这位女士的顾虑,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多余的。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这只是针对普通民事案件而言。由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且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其与普通民事案件必然有着诸多的不同。故此类纠纷不应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为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这位女士可以随时代表孩子起诉男方去追索上述拖欠的抚养费。不仅如此,孩子在成年后也可以随时发起诉讼。
综上,对于追索子女抚养费的案件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