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7:25:18来源:法律常识
持枪杀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刑法本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对这种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持枪杀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还可能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根据司法事件经验,由于持枪杀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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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某煤矿原出纳肖兴万因煤矿财务纠纷对该矿矿长谭某某产生仇恨,遂于7月纠集、指使谭海军、杨云从江苏赶回桂阳报复谭某某,并提供作案用的摩托车一辆、枪支两条、子弹11发、矿帽一个、手机一台及现金4000元。7月22日上午9时许,肖兴万打电话给谭海军告知谭某某行踪。谭海军遂拿枪伙同杨云驾驶摩托车尾随谭某某的车。在桂阳县太和镇地界路段,因修路堵车,杨云驾车超过谭某某所驾驶的湘LXXXXX“欧兰德”三菱越野车,谭海军下车后走向谭某某所驾车辆,持枪对着车内的谭某某连开四枪后,乘坐杨云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肖兴万分两次共汇款5000元给谭海军。被害人谭某某被枪击致重伤,二级伤残,其妻徐某某被枪击致轻伤。肖兴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龚道渊律师解答:
肖兴万因煤矿财务纠纷与矿长谭某某产生矛盾,为报复谭某某而纠集、指使他人持枪杀害谭某某夫妇,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肖兴万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对象没有死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肖兴万是犯意的提起者、组织策划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兴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龚道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所高级合伙人
宁波市海曙区律师行业党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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