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0:41:11来源:法律常识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脚步越来越近,今年又将有哪些品牌、行业备受关注?我们拭目以待。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执业者,特别整理了广大消费者普遍比较关心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尽一些绵薄之力,让消费者朋友们有所收获!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21年10月20日,杨某通过某网上平台在某酒业公司开设的“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购得25箱“国酱1949茅台镇纯粮酿造酱香白酒”,每箱6瓶,共计5450元。杨某饮用后,发现该产品属于假酒。存在着未标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标注的生产许可编号系伪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不到、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仅在外包装标注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酒业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却查询不到等问题。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退一赔十”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且标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酒业有限公司”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均系假冒伪造信息,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某酒业公司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因此,某酒业公司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杨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判决某酒业公司退还杨某货款54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4500元。
案例2:2021年4月25日,王某在某商城酒类旗舰店先后购买了15瓶某进口品牌干红葡萄酒,收到货后,王某发现该干红葡萄酒瓶身贴的中文标签标明了产品原产国、原料及辅料、生产日期、贮藏方法、生产厂商及总经销商等内容,其中生产厂商标注为没有翻译的法文,总经销商标注为上海某酒业公司。经查,某商城酒类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某酒业公司。王某认为,经营者在进口产品包装上必须加贴中文标签,但涉案红酒生产厂商标注为没有翻译的法文,且涉案红酒生产厂商翻译为葡萄种植者地中海SAS,地中海处于欧亚非之间,根本不是法国酒业生产公司,故上海某酒业公司销售的红酒系假冒产品,虚构法国生产公司欺骗消费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退一赔十”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诉商品瓶身虽有中文标签,但是中文标签标注生产厂商为未翻译的法文。食品包装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的食品。王某要求上海某酒业公司公司承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因涉诉商品是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系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故王某要求上海某酒业公司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上述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例,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笔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要求经营者十倍赔偿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涉案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需具备“明知”。两者缺一不可!
案例1中的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且标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酒业有限公司”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均系假冒伪造信息,该涉案产品可足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某酒业公司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完全符合十倍赔偿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
而案例2中的涉案商品包装的确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的食品。但是仅仅标签存在瑕疵是不一定会影响食品安全的。除了该瑕疵以外,其中文标签标明了产品原产国、原料及辅料、生产日期、贮藏方法、生产厂商、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将其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无法认定经营者“明知”该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况且,该瑕疵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所以王某要求上海某酒业公司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才会不被支持。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可以搜索“要永辉律师”,与要律师直接联系、咨询。
作者: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