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找律师翻案,聂树斌冤案公检法有没有人被追责

时间:2022-12-17 02:08:44来源:法律常识

“每年移送到最高检的刑事申诉案件,大概有700多件。这700多件申诉案件,不管申诉有理、没理,不管原审裁判正确、错误,也不管案件错大、错小,对于我们办案的检察官来说没有选择的余地,我们都必须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最高检刑事申诉厅最终都要给出处理意见。”

1月,一个冬日暖阳的午后,党的十九大代表、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案件查办二处处长杜亚起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案件查办二处处长杜亚起在最高检工作已满24年。 张哲 摄

近年来,安徽于英生案、海南陈满案、河北聂树斌案、新疆谭新善案、甘肃沈六斤案等一批影响巨大的冤案得以沉冤昭雪的背后,无不闪现着杜亚起和同事们忙碌的身影。杜亚起在最高检工作已满24年,一直在与刑事申诉案件打交道,24年来,经他手处理的案件数以千计,而对待每一起申诉案件,他都始终如一 ——“把每一起申诉,都当成参加工作时的第一起案件慎重、认真,办案就是要不忘初心。”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很难用一句话或是某个词来形容,它是一种很复杂的感觉。”杜亚起比喻说,在大量的申诉案件中,但凡发现一些“蛛丝马迹”的线索或问题,首先是一种职业和职责上的“兴奋”,因为申诉的职能就是救济和纠错;但兴奋过后,更多的是责任和压力,后期还有着大量的复查工作。

“是否是冤案、错案,能否纠正过来,结果又是未知的,这取决于方方面面的因素。都说‘申诉难’,‘难’在数年前的证据、当事人、证人等案情,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需要在实践中去展开案件复查工作。”杜亚起说。

纠正冤假错案—— 一个既古老又现实、既沉重又鲜活的话题。

于英生案:

不忽略申诉案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

在于英生案再审宣告无罪三个月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武钦元被抓获归案。

于英生,安徽省蚌埠市市委机要局副局长,1995年挂职担任蚌埠市东区区长助理,被当地列入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对象。1987年与韩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给儿子做好早饭后,送儿子上学;中午12点,于英生下班回到家中,进入卧室发现韩某俯卧在床上,颈部有伤口,床上有大摊血迹,人已死亡,于是打电话报警。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又进行了外围调查和排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等工作,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对其拘留。从1996年12月2日至2002年7月1日,该案件历经侦查、起诉、两级法院六次审理(期间,安徽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终于作出了一个生效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与其他女青年关系暧昧,为此与韩某两人曾闹过离婚。12月2日上午7点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来后与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于英生将韩某推倒在床上,用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又用棉被捂压韩某的头面部,致其昏迷后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点50分,于英生从市政府办事回来返回家中,见韩某已经死亡,便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将屋内物品翻乱,伪造成抢劫、奸杀的假象。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低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

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英生及其近亲属不断提出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作为承办检察官,杜亚起对每一册案卷、每一份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在翻阅现场勘查笔录时,有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双人床的左右床头柜抽屉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这句话里手印二字后没有备注“指纹有多少枚”,而现场勘验笔录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备注了指纹数,而且其数量之和,刚好是笔录结尾描述的“26枚”。

“那么问题就来了,左右床头柜是否发现指纹?如果有,是不是于英生的指纹?为什么没有备注?这个细节与‘现场没有外来指纹’的检验结论是否有矛盾?”杜亚起说,到最高检申诉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案卷量很大,而要从中发现问题,就要有“大海捞针”的毅力和本领。

当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完后,杜亚起“捞”出了原案还存在的几大疑点:于英生的“有罪供述”称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因事先用塑料绳子捆了妻子的手,后来把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侦查人员事后根本就找不到作案的塑料绳。于英生还交代,他割妻子颈部时,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损伤系“死后伤”。因人死后身体并无压力,妻子颈部割伤不可能形成喷溅,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明显矛盾和冲突。

此外,侦查人员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发现有精液,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精液不是于英生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要认定于英生有罪,必须对这个证据有合理的解释并进行排除。但在原案卷材料中,看不出来。”杜亚起说。

鉴于存在上述系列疑问无法确定,杜亚起和同事赶赴安徽,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办理申诉案件另一个难点,就是面对十几年前发生的案件,要向原办案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因牵涉侦查合法性及错案责任等问题,相比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获得真实情况的难度更大。”杜亚起分析说,原办案人员,从自身办案的角度出发,面对调查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防御、抵触心理,这是本能的一种反应,复查案件会被认为是“挑毛病”,因此,刑事申诉的工作方法和沟通技巧,显得尤为重要。“对侦查环节的调查,要在事先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人员、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精密设置提问的先后次序。”

调查中,系列疑问被一一破解:床头柜抽屉上的两枚指纹送到省公安厅的指纹库进行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发现了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补充调查后,杜亚起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一、手印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该证据得出的“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原审判决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虽然于英生作了有罪供述,但与在案证据依然存在诸多矛盾,无法排除;三、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提取了外来指纹,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精子并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得不到合理排除。

2013年5月20日,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法随即指令安徽省高院再审。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经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于英生无罪。在于英生案再审宣告无罪三个月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于英生案启示我们司法人员,有犯罪动机不等于有犯罪行为,有作案时间不等于就实施了犯罪。面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你仅证明了嫌疑人有犯罪动机、有作案时间,并不等于嫌疑人就实施了犯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嫌疑人实施,否则强行定案就会出问题。”杜亚起说。

陈满案:

证据是基石,件件须严查

2016年2月1日,已在监狱度过23年的陈满走出海口美兰监狱大门。

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现已改为美兰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在救火过程中发现一具尸体,遂报警。三天后,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收容审查,后被逮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缓。

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因租住老乡钟某某的住房未交房租,与钟某某发生矛盾。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用菜刀朝钟连砍数刀,致钟某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判决发生效力后,陈满的父母不断提出申诉。从2001年至2013年,海南省高院、最高法院、海南省检察院先后驳回申诉。2014年4月,陈满父母委托律师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这是陈满案最后的救济机会。

陈满案的申诉材料被分流到了杜亚起的手里。陈满及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初期,杜亚起调取了陈满案所有卷宗,反复阅卷“回头看”,发现该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确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依据,即从被害人身上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但该工作证没有随案移送,亦没有照片附卷;二是案发现场发现并提取的大量物证,在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不能随案移送;三是陈满的供述极不稳定。

杜亚起回忆说,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到了陈满的工作证,进而抓了陈满,按照陈满的“有罪供述”——杀了人后,把“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的假象。 而这个“有罪供述”,印证了侦查人员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了陈满工作证这一“物证”,这就是所谓的“供证一致”,因而侦查人员确定此案是陈满做的。但如此重要的“物证”,公安机关并没有随案移送,卷宗里看不到。

除此之外,卷宗里还记载,案发现场提取的多项重要物证,比如带血的西服、衬衫、卫生纸、报纸碎片等物证,但事后公安的补充侦查报告称,这些物证丢失了,无法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侦查人员记载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也是看得杜亚起“一头雾水”:从被抓获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理期间,陈满作了8次有罪供述,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前后存在多处矛盾,一会儿在客厅作案,之后变成了卧室;杀人工具,第一种说法是小砍刀,之后又变成了铁柄的菜刀,最后又是木柄的菜刀……

2014年7月,最高检决定对陈满案立案复查,杜亚起来到海口,在监狱提审了陈满。这次的提审让杜亚起印象深刻,陈满回答问题平稳而又坚定,不仅详细地描述了案发前后的个人活动轨迹,而且对于和受害人关系,自己是否私刻过印章等问题均未回避。

“陈满案的复查工作主要是核实现场提取物证丢失情况、查看现场以及调查原案当事人。其核心就是增加亲历性,通过对现场和当事人、证人的直接、当面感知,以确定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又一难点之一,这就需要通过对现场及证词提供者的直接感知,对其诚实性、客观性、观察灵敏度作出综合评价。”杜亚起说。

杜亚起和同事梳理了全案疑点和突破口:一、原审裁判认定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19时许,在109号房间持刀将钟某某杀死。根据邻居何某、刘某的证言,当晚19时听到109号传出上气不接下气的“啊啊”声,大约过了30分钟看见109号起火;而根据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时左右陈满仍在宁屯大厦,据此,有证据证明陈满案发时仍然在宁屯大厦,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

二、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其他如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仅能证明被害人钟某某被人杀害,现场遭到人为纵火,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

三、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陈满供述将“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假象的说法,与案发后其依然正常工作,并未逃避侦查的实际情况相矛盾。

最高检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省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告陈满无罪。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定案的基石。陈满一案反映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杜亚起总结说。

聂树斌案:

有错必纠,方能维护司法威信

聂树斌案发于1994年,执行死刑于1995年,时隔十年之后,因“真凶”的出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聂树斌案,案发于1994年,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死刑于1995年;时隔十年之后,因“真凶”王书金的出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疑难、复杂性、敏感性均超过以往的申诉案件,号称“申诉第一案”。

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党组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决定成立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办案组成员由刑事申诉厅厅长尹伊君、二处处长杜亚起、副处长姜冰等人组成。

据了解,最高检再审办案组于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查。办案组的每名成员都分别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办案组还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开展证据复核调查工作,共复核和询问原侦查、技术及鉴定人员等20余人,实地走访查看了案发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0余页。

经过认真梳理聂树斌案近千份证据材料,逐一对在案证据排列对比,办案组对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来源,隐蔽性证据,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在案证据缺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审查,将有利于认定和不利于认定的证据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

“办案组每位成员都独立对聂树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有的成员侧重于关注办案程序,而有的则更关注案件自身的实体性问题,因此,这些初步审查意见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办案组所有成员对于聂树斌应当改判无罪这个最终审查结果达到了高度统一。”杜亚起说。

2016年9月12日,聂树斌案办案组集中研究起草审查报告有关问题,着手草拟检察意见。2016年11月26日,办案组再次集中研究审查报告修改问题,并进一步修改检察意见,及时向最高法正式提交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意见书所提及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纳,充分体现在最高法所作判决中。

据了解,聂树斌案从提起申诉起,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杜亚起坦言,作为案件承办人员而言,如何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客观公正,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真正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是最有效的应对之策。为此,我们始终坚持三个原则:首先,坚持一切事实认定都建立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之上;其次,彻底摒弃存在新旧两个不同证据标准的错误认识;最后,切实坚守检察权行使的客观公正立场。”

“聂树斌案件得以纠正,在中国司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杜亚起介绍,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全面复核调查案件证据、深入细致地分析梳理相关证据、多次与最高法院沟通协调、起草审查报告并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出席再审宣判等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贯穿于每一个办案环节,既发挥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也积极支持和配合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说,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办理,是“两高”共同努力的结果。

“纠正聂树斌案,体现了‘两高’有错必纠的决心,还逝者一个公道,使这案子真正的最后正义没有缺位。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一个冤案的出现,就会剥夺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在后续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尽量杜绝聂树斌们的悲剧再出现,这是需要每一位司法人员反思的。”杜亚起说。

“以往,总有一些原办案人害怕翻案,抗拒纠错,好像一纠错就损害了司法威信,这是一种很狭隘的观点。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取向,知错能改、有错必纠,才能维护司法威信;如果有错不改、一错再错,司法还有何威信可言?”

杜亚起认为,每一起申诉案件的纠错,也是避免将来同一类型的案件再次成为冤案敲响了警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谭新善案:

办理刑事申诉案要随时“充电”

2007年12月3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谭新善之父谭某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检察官不是神人,要想办理好刑事申诉案件,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专业法律素养,如果案件涉及专业领域,还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否则无法对案件真相作出准确判断。”杜亚起说,在复查“新疆谭新善申诉案”时,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充电”。

2005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12月4日晚11时许,鄯善县供热公司第三供热站原站长谭新善在该县供热公司第三供热站院内,持铁锹打击被害人金某致其死亡后,又将尸体放入锅炉内焚烧,企图毁尸灭迹。法院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被告人谭新善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2月15日,吐鲁番中级法院仍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新善再次上诉。2007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谭新善仍不服,几年内向有关部门多次提出申诉。2013年8月,谭新善之父谭某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一开始,看完谭新善的判决书后,杜亚起有一种说不上来的“别扭感”,原判决书这样描述大致的案发过程:案发当晚23点,谭新善值班过程中出门小解,发现锅炉煤堆旁边有一个黑影,于是谭新善用插在煤堆里的铁锹追打黑影,黑影倒地后,谭新善上前一摸,黑影已经没有呼吸。之后,谭新善开了锅炉的后渣箱,将尸体塞进锅炉……

“一般人误伤他人后,第一反应都会抢救或者查看被害人是谁,而根据原判决书和卷宗的认定,谭新善误杀被害人后,谭新善用手探了探被害人的呼吸,连看都没看被害人啥模样,就直接把被害人扔进锅炉,这违背常理。”杜亚起回忆说。

卷宗里有涉案锅炉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看完卷宗,细心的杜亚起对锅炉毁尸灭迹这一块卷宗所记载的内容,不甚了解,他开始查阅书籍资料,请教锅炉工人,学习起锅炉构造和知识。

通过“补课”“充电”,杜亚起也基本了解了锅炉的构造和使用原理,在和专业人士交流后,杜亚起得知:对于类似于本案的小锅炉,从入煤口、经炉内预燃区、明火区、暗火区、燃尽区,最后到出渣口,一般不超过60分钟。但卷宗却记载,被害人尸体是凌晨5点左右滚落,后被锅炉工发现,报警案发;而判决书认定,被害人的尸体,在前一天夜里23点就被放进锅炉,中间间隔5到6个小时,明显违背科学原理,如果被害人是晚上23点被放进锅炉,绝不可能直到凌晨5点才从出渣口滚落出,时间上前后矛盾。

带着上述疑点,杜亚起和同事来到新疆,开启了谭新善案的复查工作。实地查看时,杜亚起发现,案发现场是锅炉房,具备相当的照明条件,足以看清任何人,为何卷宗不记载谭新善是否看清过被害人?更为蹊跷的是,谭新善平日里与被害人比较熟悉,从发现被害人并将其打倒,到把尸体拖进锅炉房,直至放入小锅炉焚烧,在整个过程中,谭新善没能认出被害人是金某,不合常理。而且,在其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隐瞒被害人身份。

侦查人员认为,在锅炉房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谭新善可以自由进出,而且还了解锅炉,因此高度怀疑谭新善就是凶手,而且经过工作突破,谭新善还作了“有罪供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谭新善就是真的故意杀人犯?

复查中,杜亚起发现,谭新善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且极不稳定。比如谭新善供述的关键情节并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谭新善供述的作案过程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谭新善在有罪供述中还证实被害人的头上有血。但是,现场勘查笔录仅能够证实在小锅炉的渣箱内发现了一具被烧焦的尸体,不能证实供热站内的煤堆处及从煤堆处进入锅炉房的路线上有拖拽痕迹,而且在这一区域范围内亦未发现任何血迹,供证不一致。谭新善在有罪供述中称持铁锹自上往下拍打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打倒后,用手探被害人的鼻息,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尸检报告不能证实被害人曾经被铁锹击打,关于被害人死后入炉的鉴定意见也存在较大疑问。”

原审裁判认定谭新善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重要理由,那就是第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犯罪嫌疑人应当是该站的七名职工之一,而这七人里面只有谭新善无法证明当晚的全部活动情况,并且谭新善在案发后表现异常。

“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第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杜亚起说,按照封闭现场的观点,一是无法解释被害人是如何进入第三供热站的;二是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在案发当晚,有人多次外出未锁大门的情况;三是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第三供热站大门的锁鼻处有一新的断痕,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经复查,最高检认为, 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真实性、合法性高度存疑,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5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2016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谭新善无罪。

“无论是于英生案,还是陈满案,或是谭新善案,希望通过纠正每一起冤假错案,促使我们的司法理念越来越进步,司法制度设计能越来越完善,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完善,最终使中国的司法公正从量变实现质变。”杜亚起说。

(原题为《冤假错案如何纠正?资深检察官揭秘"翻案"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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