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7:19: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周某某报案,称其在南山区沙河西路与茶光路交界处被醉酒乘客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殴打。民警胡某某及辅警王某某出警将丁某某带回西丽派出所调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派出所大厅耍酒疯辱骂派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民警胡某某对丁某某提出口头警告,其不听警告,朝胡某某脸部一拳打过去,辅警缪某甲控制其过程中左手臂及腿部被抓伤。经鉴定,民警胡某某、辅警缪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系酒后实施违法行为,酒醒后立即认识到错误表示道歉,主观恶性较小, 两名警察均未达轻微伤,其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首先,2021年3月1日起,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独立成袭警罪,所以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前者对警察予以特别保护,后者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除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袭击警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次,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袭警罪中虽然也包含暴力,但两者的暴力表现不同,前者的暴力是为了“阻碍”,后者的暴力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
最后,对于轻微的辱骂、拍打等情节轻微的情节,达不到犯罪程度但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