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3:09:52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吴先生在一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三年的养老服务,花费10万余元。此后,因为母亲康女士突然过世,养老机构并没有提供服务,吴先生和该公司因为退不退还费用闹上了法庭。最终,温江区法院判决,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必须支付吴先生交纳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及利息。律师表示,按照消法的规定,商家作出对消费者进行限制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都是无效条款。
养老服务买了就不退?
法院:退还费用和利息
2018年12月25日,家住高新区的吴先生和母亲康女士,与温江区的一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亲睦家会员协议》,由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向康女士出售会员期限3年的会员卡,约定在会员有效期内,康女士可以优先入住他们指定养老机构,所获的购买会员对应份额的亲睦积分可在养老机构消费。
第二天,吴先生向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06000元为母亲支付了会员卡费用,对方为康女士办理卡号为8301********的“亲睦家VIP双亲卡”一张。
2021年5月,康女士病逝。直至去世,她都未到养老机构入住并消费。
母亲去世后,鉴于该卡并未消费且由吴先生支付购卡费用,吴先生多次找到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卡,均被对方搪塞推诿。
协商不成,吴先生起诉到法院,他认为,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会员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多项规定,其售卡行为无效;《亲睦家会员协议》关于继承人无权要求退还现金,卡内余额不退还现金,不折现等约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因此,收取的106000元应该退还。
被告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支付被告社区居民有限公司106000元,又因被告未向原告母亲康女士提供服务,因此支持原告吴先生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吴先生106000元和利息。
律师:
限制消费者权利
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无效
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甘勇表示,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增加,社会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养老问题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焦点,养老机构的消费问题也成为近年来的消费和投诉热点之一。目前,养老行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制以及统一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市场供需不太平衡,导致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乱象横生。具体来看,一些养老机构的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随意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以诱导、欺骗等方式进行销售、内部管理混乱等。比如,这起案件中,继承人无权要求退还现金,卡内余额不退还现金,不折现等规定想表达的就是所收费用一概不予退还,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针对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