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4:47:43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凤媛 槐城律师
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收支都是需要发票来做账的。如果付出去的钱拿不到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法抵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法做税前扣除。遇到这种情况,起诉要求开发票,法院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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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诉请被驳回
近日,最高院提审再审一个案件,涉及到这类问题。
建设单位临峰公司将香江花园1、3、5#楼发包给施工单位中业公司建设,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临峰公司向西宁市中法院起诉要求中业公司移交项目竣工资料,确认工程款余额并按工程价款开具建安税务专用发票,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中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临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令临峰公司向中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中业公司向临峰公司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同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青海省高院上诉,青海省高院结合案件事实调整了一审判决的剩余工程款金额,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关于临峰公司主张中业公司应开具建安税务专用发票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青海省高院认为,中业公司不属于青海辖区企业,其税金缴纳须受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约束,加之税收管理已进行了调整,无论纳税主体或是税款具体数额,属税务机关核定确认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对此作出处理,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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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审支持开发票
临峰公司不服青海省高院的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提审该案,并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本案中,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
“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原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未予支持临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确有不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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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为了避免在商务活动中因出具发票产生纠纷或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槐成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开具并移交发票的时间节点;
2.建议付款方将已收到收款方开具的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作为支付每笔进度款的付款条件之一;
3.如对取得发票有时限要求,可在合同中可视情况约定逾期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
4.如对方收款后拒不开具发票,可到对方主管税务局举报对方不依法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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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案件来源:
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效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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