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5:54:39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为减轻子女的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经常会帮助照顾孙辈,而老人代为照顾孙辈时是否有权索要“带孙费”一度成为热议的话题。
实际上,老人与子女因为“带孙费”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近日,重庆一对老人诉请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使得“带孙费”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老人索要“带孙费”未获支持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老人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的案件。
自2015年7月孙子出生后,老何夫妇便与儿子一家3口生活在一起。2018年10月,孙子3岁多时,儿子小何和儿媳小杨先后外出务工,孙子由老何夫妇照顾,一直持续到2019年3月。照顾孙子期间,除了日常生活开销外,老何夫妇还支付了孙子上幼儿园、培训等费用共计2.08万元。
2021年2月,小何和小杨产生矛盾,小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老何夫妇于当月将儿子、儿媳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由他们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仅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时,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老人抚养孙辈并非理所应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老人提出的“带孙费”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公布的10个相关判决为例,仅有3起胜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老人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孙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
不过,该院也特别提到,判断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最终作出合理判断。只有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的一方才可索要“带孙费”。
本案中,老何夫妇的儿子、儿媳并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媳小杨向婆婆汇款补贴家用,并为孩子网购日常用具,购买人身保险,老何夫妇虽然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儿媳给予的微信转账总额远高于老何夫妇有证据支持的款项。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他们的诉请。
“带孙费”是否应包括“劳务费”存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法律对于“带孙费”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带孙费”的解释也存在差别,主要区别在于“带孙费”是否应该包括“保姆费”或者劳务费、辛苦费。
上述案例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带孙费”的解释是,“不仅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保姆费等间接费用。”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带孙费”不包括劳务费。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承办法官认为,“带孙费”是老人代替子女实际花费在孙子女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今年5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承办法官也认为,“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老人垫付的抚养费。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解释,“带孙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叫法。目前法院对“带孙费”的两种观点,代表着普通人的两种看法。“一般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带孙费’只是花费在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身上的费用,更多的争议集中在老人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劳务费是不是属于‘带孙费’。”
侯学宾认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代为抚养的老人有权索要第一种意义上的“带孙费”,即花费在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身上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老人还明确约定代为照顾孙辈有一定数额的劳务费用,老人也有权索要第二种意义上的“带孙费”,即劳务费。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说,“带孙费”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管看护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与孩子父母产生的费用纠纷,费用名目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只能根据个案认定。他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处理,原则上不支持劳务费”。
专家的上述观点与相关判决的观点基本一致。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公开的10个案例及公开报道发现,除非事前对“劳务费”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支持的“带孙费”主要是老人照顾孙辈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而不是保姆费或者劳务费、辛苦费。
侯学宾认为,法院的上述判决体现出法理与情理的折衷。一方面,法院承认老人们没有义务承担抚养孙子女的费用,即便有义务,也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另一方面,没有支持老人们的劳务费主张,呼应了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的倡导性规定,也反映了隔辈亲的传统习俗。
家庭矛盾是诉讼诱因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及公开报道的案例,不难发现,“带孙费”诉讼大多由家庭矛盾引起。
2019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当时已经86岁的蔡某曾在1999年至2000年与丈夫一起照顾继子的儿子张某。2019年,也就是时隔近20年后,蔡某将继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代为抚养张某支出的费用14.77万元。在此之前,蔡某与继子因为丈夫去世后的遗产纠纷诉至法院,后以调解结案。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在20年前照顾过继子的儿子,直至案件诉讼之前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丈夫去世之后,在与继子就丈夫的遗产发生纠纷的背景下提起诉讼,印证其在照顾张某时,并没有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且诉讼请求早已过诉讼时效,对于蔡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也未获得支持。该院还在判决书中劝解双方“从构建和谐家风角度出发,应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恢复情感”。
而更多的“带孙费”诉讼,老人们则是在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后提起。上述重庆案件中,法院就直接点明,引发该案的根本原因是儿媳提起离婚诉讼,由“家庭矛盾激化产生”。
刘士国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带孙费”的原因较为复杂,取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子女的经济状态、感情基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利益平衡等多种原因。“特别是在子女离婚时,因离婚后终止原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感情基础不存在了,更易引起‘带孙费’纠纷。”
侯学宾认为,婚姻关系是构建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离婚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和重组,也成为老人索要“带孙费”的原因,尤其是对未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的老人而言,更会觉得自己隔代照顾孙辈的付出丧失了正当性基础。
是否属于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注意到,“带孙费”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以“无因管理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相关支持判决中,法院也以构成无因管理为由,判决子女向老人支付相应的无因管理费用。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无因管理为由支持“带孙费”的法院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为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看管孙辈属于无因管理,子女作为受益人应当共同偿还老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由于个案情况不同,“带孙费”案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并不能一概而论,并非所有情况都能被认定为无因管理。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该院就以祖母帮助抚养孙女属于“家庭成员互助上的自愿行为”,追索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有违风俗习惯和诚信原则”为由,驳回老人的诉请。
刘士国认为,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不准确,不能完全认为老人帮忙照顾孩子属于“无义务”,因为这是家庭内部亲属间的关系,“是有‘因’的,不是无因管理”。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起“带孙费”案件中,虽然该院认为老人常年照顾孙女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并酌定判决儿子、儿媳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但该院同时明晰了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判断标准,承办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如果祖辈是短期、临时的帮忙,则应该视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关系。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这种情况应当予以提倡,据此主张相应费用是不合适的。”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