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9:12:11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几年前,张某在工地干活时摔伤,脊柱严重受损,双下肢行动不便,被评定为二级残疾。妻子王某随后提起离婚诉讼。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柳泉铺法庭法官来到张某所在的偏远村庄,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
丈夫意外摔伤致残,妻子能否提离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原本一起普通离婚案,由于丈夫此前在工地上摔伤,公众的观点发生了分歧:一方认为,王某有婚姻自由,如果夫妻感情已破裂,就可以提离婚;另一方则认为,张某为了家庭生计受伤,王某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
【事件】农家院里的庭审:丈夫摔伤,几年后妻子提离婚
张某家住南阳市镇平县的一个村子,几年前,他在深圳一建筑工地干活时意外摔伤,导致脊柱严重受损,双下肢行动不便,随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2019年6月,张某的妻子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法庭得知张某行动不便,就到其家中开庭审理,因双方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11个月后,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柳泉铺法庭员额法官李世顺已经知道张某的情况,案件立案后,便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直接邮寄到张某家中,把开庭地点就定在了张某家中。
原定开庭时间是7日下午三点,李世顺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于当天下午两点半提前赶到张某家中,先进行了庭前调解,听取张某意见,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于三点赶到张某家中,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世顺决定在张某家的院子里进行开庭审理,保证了张某的诉讼权利。
案件未当庭宣判。
【争议】丈夫意外摔伤致残,妻子提离婚是否“不道德”?
原本一起普通离婚案,但由于丈夫此前在工地上摔伤致残,让这起普通的案件变得不普通。
9日,记者采访了多位婚内人士,观点发生了分歧。
支持张某妻子王某提离婚的一方认为,王某有婚姻的自由,如果婚姻中已经不幸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就有离婚的权利;另一方则认为,张某为了家庭生计受伤,王某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离婚后,王某去追求她的幸福了,张某如何生活?
“这种情况与两个人感情不和,天天吵架离婚的情况不一样。有的人本身目的性强,遇到这种事,薄情寡义很正常。只要能心安理得,觉得这样的婚姻成为自己的枷锁和负担,那离也就离了。”认为王某不应该此时提离婚的人士告诉记者。
“不提离婚,自愿照顾对方一辈子值得褒扬,但这种情况提离婚不至于被说薄情寡义,不能对她道德绑架。”也有人站王某。
【说法】关于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律师这样说
为了搞清楚法律上如何平衡该问题,记者专访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围绕几个争议点进行了采访。
问题1:王某是否有提起离婚的权利?
张波律师表示,妻子提出离婚,是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任何人不容侵犯。至于提起离婚后,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还需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
问题2:关于离婚,法律上如何规定?
张波介绍,是否准许离婚,目前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不过明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就要依据民法典。《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在婚姻法基础上新增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张波认为,张某与王某两人能否离婚,不在于张某此前受伤与否,也不能对任意一方实施“道德绑架”,而要依照法律的“硬杠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问题3:张某的权益咋保障?
公民有婚姻自由,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张某的权益咋保障?张某能否在离婚时提出“扶养费”请求?
张波介绍,现行婚姻法及刚刚通过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受伤或者生病后,另一方需要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要求扶养费。
不过,夫妻之间的扶养费与父母及子女间的抚养费不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则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
张波律师表示,如果王某非要离婚,丈夫为了家庭生计摔伤致残,生活存在困难,男方可要求女方给予一定的补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如果摔伤后王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存在遗弃行为,张某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判例】丈夫摔伤后留下“喝酒后遗症”?法院一审未支持妻子离婚诉求
类似的情况,法院此前如何判决?记者随后采访了解到多起类似案例。其中,渑池县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
皮某、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上某在医院照顾妻子皮某父亲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头部外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且造成继发性精神分裂症,后虽经治疗基本痊愈,但落下嗜好饮酒的不良习惯,且对此不能自制,引发女方不满,遂提起诉讼离婚。
女方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经常饮酒且有家庭暴力;男方则表示,他原本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家庭和睦,因病导致女方不满,他会积极努力改善双方感情。
2020年5月份,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能共同抚育三个子女,已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因病饮酒不能自制影响正常生活,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其诉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