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7:48:1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的某天,梁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在某路段时,为了避让迎面而来的车辆,导致其和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两辆电动车均受损,黄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表示梁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后黄某的家属将梁某以及梁某所驾驶电动车的生产商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且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该产商生产电动车时使用机动车的技术,却未经过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故其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梁某驾驶车辆发生意外,导致黄某严重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梁某赔偿黄某人民币七十万元,该产商酌情承担事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偿黄某相应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该车辆的生产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就进行生产,故该生产商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该生产商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而梁某作为驾驶者,其行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黄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关注车辆的性质和性能,以及是否经过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的注册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