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5:08:08来源:法律常识
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2007- - 号)
甲 方:
乙 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守信合同各项条款。
第一部分 劳务范围及内容
1.1劳务工程名称:
1.2劳务工程地点:
1.3劳务工作内容:本合同所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及整个建设项目所包含的工程施工图及后续变更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实施完成并养护所承建之工程。
第二部分 劳务承包方式
2.1本合同以综合单价承包,综合单价见附表《工程量清单一览表》。
2.2乙方完全清楚并承认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和本合同文件的约束,并以此完成所承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养护,承担全部责任,按期、优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第三部分 劳务承包单价及价款
3.1本合同总价为:大写 元(¥ 元)。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量为准。
3.2本合同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现场管理等完成工程本体及保修期内缺陷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其单价不得随市场的价格变化作任何调整。
3.3本合同单价包括 %税金,本税金仅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甲方代扣代缴。除此之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4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之中,无清单支付号的项目其费用均已包含在清单相关细目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3.5变更项目合同中有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新增项目合同中没有单价的,由甲方编制确定其单价。
第四部分 劳务承包数量
劳务承包数量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内以实际完成数量为准,计量范围按业主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隐蔽工程数量以甲方项目总工程师、施工技术科长、质检工程师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核实签字为准。变更设计增减的工程数量以甲方项目总工程师、施工技术科长、质检工程师、计划合同负责人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核实签字的数量为准。
第五部分 劳务承包期限
5.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年,保修期 年,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从业主正式交工验收日期算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工期双方不得随意调整。
5.2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5.2.1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施工进度。
5.2.2因甲方提供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不及时,以及因设计变更未及时批复而影响正常施工。
5.2.3不可抗力。
第六部分 劳务费的计量支付
6.1乙方同意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向甲方缴纳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双方验收后乙方无违约时,甲方项目部随工程结算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
6.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6.3乙方每月20日后25日之前向甲方上报当月完成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技术保证资料及合格工程量,甲方以此作为计量的依据。
6.4甲方项目部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按照乙方上报资料和本合同第四部分规定填制工程数量计算单。
6.5根据完成工程数量计算单,由甲方项目部总工牵头,计划部门、技术部门、质检部门、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参与进行现场验工,确定计价数量。所参与人员均要在已确定的数量计算单上签字认可后交计划部门。
6.6计划部门根据劳务承包合同;完成实物工程量计算单;业主设计变更通知或经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签证;已履行签证的原始技术资料、试验资料等编制验工计价表,经双方负责人签认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款项支付。
6.7每月计价,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凡因乙方责任造成当月甲方不能对其进行计价,顺延下月,由此引起乙方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8甲方项目部财务部门每月凭正式生效的计价表,按甲方规定程序支付乙方劳务费用。当甲方资金暂不到位时,乙方应保证正常施工2个月,否则,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6.9在合同期内,完工清算以前,为防止潜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按乙方每次计价额的 %预留质量保证金。甲方所扣质量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同时扣除乙方施工中所使用的甲方的材料、机具费及周转物资、设备租费等全部费用。
6.10根据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要求,确保农民工的正当权利得到保护,甲方每月给乙方计价时,按当月计价总额扣除2%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核实乙方确不欠付农民工工资,甲方在核实确定的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如果经甲方核实后乙方欠付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否则甲方将从乙方所交纳的2%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剩余部分将作为违约金被扣留。若不能满足支付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仍不能满足时支付时,由乙方另行支付。
6.11按当月计价总额扣除 %税金。
6.12甲方每月对乙方计价支付时间为:业主计价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6.1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工计价:工程合同未签订者;验工项目及指标与合同不符者;倒卖合同或转包工程者;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或待处理的工程;变更设计不符合手续的工程量;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已完圬工因试件未到期,暂不能确定工程质量的;质量检查证签证不齐全,原始技术资料不合规定,试验资料不齐全不明确者;未出示ISO9001-2000ISO14001-2004OHSAS18001-1999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记录者;未开展现场标准化管理和评定以及检查评定不合格未经改正重检合格者。
第七部分 工程质量
7.1本工程质量要求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检查合格率100%;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乙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整体创优目标及企业质量目标。
7.2由甲方提供或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乙方对材料改变或代换必须经甲方项目总工程师同意并签发正式书面通知书后,乙方可用于本工程。
7.3隐蔽工程须经监理、甲方项目部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4乙方要精心施工,加强质量控制,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发生工程质量低劣或质量缺陷等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且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部分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8.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及业主的特殊要求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好持证上岗及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工作。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费用赔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8.2乙方要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如制作安全警示牌等,并承担全部费用。要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国家、建设部交通部及驻地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8.3乙方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检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特殊工种要以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8.4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对以上事件负责,费用自理。
8.5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费用。
8.6凡在既有公路、居民区附近施工以及爆破施工的工点,乙方必须设置施工安全员和警戒线,并确保既有公路的正常通行、居民区内人员财产不受损失,否则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8.7乙方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8.8乙方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暴等手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维护附近居民用水、农田浇灌、生产生活用电、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对交工前及缺陷责任期内负责养护和现场清理。由于乙方未能按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8.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负责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九部分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提前十天向甲方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甲方项目部根据乙方计划、工程进度及定额标准向乙方供应,乙方负责到场材料的装卸及场内二次搬运,材料经双方点验签证后,由乙方保管使用,其材料费用在乙方每月计价支付款项中扣除。
9.2甲方供应的材料从领料点至现场的运杂费已包含在劳务承包单价里,火工品货源由甲方项目部提供,严禁乙方自造或从其它处购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乙方对使用的火工品每天要进行签证,实际使用数量加剩余数量要等于领料数量。乙方火工品使用情况要报甲方登记。
9.3统供材料按图纸设计数量加损耗供给,钢筋损耗为 %,水泥损耗为量 %,超出设计加损耗量后的数量其单价增加20%的采管费后扣除,对统供材料乙方不得擅自购买,否则甲方将按定额需用量进行扣除。钻孔灌注桩砼扩孔系数为 %,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9.4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材料、机具设备、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在每月劳务费中扣除。
9.5乙方在施工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的材料费用 %奖励给乙方。
第十部分 临时工程
10.1甲方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根据施工需要解决施工界内的用地,并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甲方负责提供动力电及变压器(包括配电柜),配电柜以外的用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电费及电路损耗由乙方按实际使用数量和金额自行负担。甲方提供的工程用电只包括合同工程正常需求量(如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破碎石等工程外的增加用电、需另行增加变压器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10.3甲方负责施工主便道的修筑,乙方负责生产、生活用房所承包工程桩号内的便道修筑以及管段内便道的维修和养护。
10.4甲方负责修建炸药库,并负责火工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乙方承担材料费用。
第十一部分 甲方责任
11.1负责对业主、监理方开展工作,并对乙方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
11.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纸,负责技术管理,控制性施工测量、放样、编制竣工文件。
11.3在施工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11.4下达施工进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奖罚兑现。按合同约定及时限额供应材料,负责工程试验、检验及资料的填报签认。
11.5指定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作业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过程控制与监督。
11.6向乙方提供文明宣传标准及内容,监督乙方劳务人员按现行行业施工管理规范进行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
11.7负责对乙方劳务费进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部分 乙方责任
12.1按甲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劳务、施工必备工具和机械设备,从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并能正式施工,实施本合同施工作业,如果乙方上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项目部,并征得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12.2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及生活设施的修建。自行承担其所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等费用。
12.3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按本合同文件的规定,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维护,并负责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12.4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信誉,服从甲方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12.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做好与周边村民、单位的协调工作,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追究等,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其损失。
12.6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具体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仍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执行。
12.7施工现场要按甲方文明施工和安全标准工地的要求管理,保护好甲方设置的测量用桩,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农田、鱼塘、道路、河流现状等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额费用。
12.8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电缆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2.9认真填写工程日志簿及施工基础资料,按程序要求向甲方报检。
12.10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而造成通报和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12.11负责施工放样、试验的取样送样及费用,及时配合甲方办理月份劳务费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12.12乙方须自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劳务内容,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内容进行转让;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倒卖或挪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半成品。
12.13租用甲方的设备、料具必须完好归还,如发生损坏,要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修复达不到要求的,要负责按原价赔偿。
12.14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乙方所属人员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治安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12.15遵守执行甲方为加强施工管理统一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措施,遵守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部分 缺陷责任期
13.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业主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13.2保修期间乙方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返修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十天内尚未进行返修时,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超过保修期后,如仍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事故,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3.3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项目部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14.1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期给予顺延。
14.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且未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延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14.3乙方的生产要素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限期整改令。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将人员、机具设备撤离现场,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治安责任和经济责任。
14.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他人的,或向甲方有关人员、行贿而谋取不法利益的,甲方将取消承包合同,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5若本项目工程在施工中连续三个月达不到业主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要求且受到业主通报批评,并对甲方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时,甲方将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施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6乙方代购的材料不合格,甲方有权下达将不合格材料清除出现场的指令,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14.7乙方擅自倒卖、变卖或挪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就倒卖、变卖或挪用部分的材料,按供应价格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14.8隐蔽工程未经甲方项目部签证,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4.9乙方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必须返工直至符合标准;乙方拒不返工或返工后仍达不到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10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其履约保证金甲方一律不退还。
14.11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部分 双方特别约定
15.1凡对工程数量、综合劳务单价、材料数量及工程总价款等的认定,须由项目经理签字方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其余人员均为过程中的签认,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15.2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损失。
15.3为确保工程优质高效完成,甲方将从乙方每月所完成计价总额中提取0.5%设立"劳动竞赛考核"专项基金,用于施工期内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的奖罚。
15.4业主对甲方各项要求同样适用于乙方。
第十六部分 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部分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7.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7.2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7.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劳务人员、机具设备组织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7.4乙方连续 天完不成甲方下达的计划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部分 附则
1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待乙方全部工程完工,甲方将乙方的全部款项付清后,本合同自行解除。
18.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18.4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补充或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本合同附表:附表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一览表》
附表二:《甲方供应材料品种单价表》
附表三:《乙方上场机械设备一览表》
甲方: 乙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甲方会签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