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2:05:0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54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亮
性别:男
年龄:27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舒馨花园二期1幢302室
身份证号:340111********7534
立案时间:2019-01-2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8572.9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2625.84元、违约金1615.21元、利息901.79元,共计323715.7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之后利息、复息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财产保全费2140元,合计人民币525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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