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3:43:32来源:法律常识
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老人苏醒后,被医院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老人家属将施救男子告上法庭;看见陌生阿姨摔倒在路边,小学生上前扶起,却被误会为撞人者,赔了3000元医药费……南京“彭宇案”距今已13年,可近年来救人反被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共有两条条款涉及见义勇为,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
12岁学生扶起摔倒妇女反被冤
今年6月1日,石家庄小学生李鹤在骑车回家路上扶起了骑车摔倒的张某,却被误会为撞人者。随后,李鹤的母亲到医院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证明李鹤当时是在帮人,并没有撞人。张某了解情况后,公开致歉并发表感谢信,还悉数退还了李鹤妈妈支付的医药费。
老太心脏骤停男子施救成被告
72岁的齐老太因头晕,到辽宁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买药,药店经营者孙先生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并给了老人一片,随后老人出现心脏骤停,孙先生对老人实施心肺复苏术。老人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低钾血症。齐老太家属将孙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关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做心肺复苏时导致肋骨骨折是常见现象,尤其容易发生在老年人身上,故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声音
一年培训3万名急救学员 “打消市民救人顾虑”
路遇紧急情况,及时出手相助,对很多人来说,这是本能。今年4月10日,因儿子不写作业,泉州一36岁的妈妈和儿子争吵后,一气之下跑到笋江桥跳江。所幸,当时正在附近游泳的泉州市红十字会古渡水上救援队队员潘国树和陈献文合力将女子救上岸,又轮番为女子做心肺复苏,终于将女子救回。
120急救指挥中心培训科主任、泉州市急救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陈荣明告诉记者,2019年,基地总共培训3万多名学员。学员们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不少学员遇到紧急情况时,都会选择出手相助。有的学员,在家里救回突然心脏骤停的妻子;有的学员,在村里救回忽然倒下的年轻人;遇到伤者,帮忙进行止血、包扎等情况的就更多了。
紧急救助是本能,但出手后反被诬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在泉州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案例,但也让部分人心有余悸,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难免有所犹豫。陈荣明认为,如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打消了市民救人的后顾之忧”。
泉州见义勇为风气好 免责条款为勇士“撑腰”
事实上,泉州一直有很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气,“满街都是圣人”。记者从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了解到,泉州市每年都召开见义勇为表彰会,2019年表彰见义勇为模范11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21人。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共有4条条款涉及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傳镛堃在参加泉州市见义勇为工作会议时提及,《民法典》的实施,可以为第二次修改《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做准备,例如见义勇为免责及此前没有明确的都可以明确。此外,《民法典》的相关法条为勇士“撑腰打气”,也是对见义勇为工作很好的导向引领。
律师
弘扬社会正气
见义勇为者将获保护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传江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实际上是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这是一个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者除去后顾之忧。主要还是让大家打消好人反被讹的一些担心和顾虑,鼓励做好人、倡导做好事,这对于弘扬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述案例2中,孙先生在老太出现心脏骤停的情况下,主动对老太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虽然他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老太的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但这显然并非孙先生故意的,因此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也正是根据上述法理作出驳回老太诉求的判决。
在案例1中,遇到类似情况时,任何一个善良的人都会出手相助,但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出手救助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可对现场进行拍摄,或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以保护自己不被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