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3:46:2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杭州富阳法院龙门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老陈起诉被告王某归还借款。被告王某到庭后辩称:“我和原告不认识!我也不欠原告钱!”经审理,法官发现原告与被告确实不熟,双方也并不存在借款行为,但却并未采纳被告的上述抗辩,而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原告老陈与案外人老秦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老秦为偿还对老陈的欠款,和老陈协商后,将王某对自己欠款的债权转让给了老陈。老陈和老秦于当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交接了债权凭证,同时约定由老秦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王某。后来老陈向王某数次催讨,王某仅在2021年年初归还1000元,其余款项仍欠未还。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先是强调自己不认识老陈,根本不欠老陈钱,自己是欠老秦钱,不明白为什么老陈要起诉自己。在法院释明老秦与老陈的债权转让关系后,王某又辩称自己没有同意这次债权转让,老陈应该去找老秦要钱。因王某铁了心“不认账”,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发生效力,无需债务人同意。结合老陈提交的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对债权转让事宜早已知情,否则也不会无故给“陌生人”老陈转账1000元,故法院判决王某归还老陈全部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私权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权利人有权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这种法律原则,实质上是对交易自由的保护,能提升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法典针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充分体现“自治”原则,作为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做决定的权利。
在本案中,存在“王某欠老秦,老秦欠老陈”的“三角关系”,通过债权转让,“三角关系”一次性了结,避免了不必要的损耗。当然,自由总是有边界的,为了防止债权随意流动,引起不必要的市场混乱,法律同时规定了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这一限制条件,平衡了自由与秩序。
来源: 富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