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找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联系方式,被告欠钱不还

时间:2022-12-17 13:46:2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杭州富阳法院龙门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老陈起诉被告王某归还借款。被告王某到庭后辩称:“我和原告不认识!我也不欠原告钱!”经审理,法官发现原告与被告确实不熟,双方也并不存在借款行为,但却并未采纳被告的上述抗辩,而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我和原告不认识!我也不欠原告钱!”法院判了:也得还钱

原告老陈与案外人老秦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老秦为偿还对老陈的欠款,和老陈协商后,将王某对自己欠款的债权转让给了老陈。老陈和老秦于当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交接了债权凭证,同时约定由老秦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王某。后来老陈向王某数次催讨,王某仅在2021年年初归还1000元,其余款项仍欠未还。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先是强调自己不认识老陈,根本不欠老陈钱,自己是欠老秦钱,不明白为什么老陈要起诉自己。在法院释明老秦与老陈的债权转让关系后,王某又辩称自己没有同意这次债权转让,老陈应该去找老秦要钱。因王某铁了心“不认账”,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发生效力,无需债务人同意。结合老陈提交的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对债权转让事宜早已知情,否则也不会无故给“陌生人”老陈转账1000元,故法院判决王某归还老陈全部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私权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权利人有权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这种法律原则,实质上是对交易自由的保护,能提升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法典针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充分体现“自治”原则,作为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做决定的权利。

在本案中,存在“王某欠老秦,老秦欠老陈”的“三角关系”,通过债权转让,“三角关系”一次性了结,避免了不必要的损耗。当然,自由总是有边界的,为了防止债权随意流动,引起不必要的市场混乱,法律同时规定了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这一限制条件,平衡了自由与秩序。

来源: 富阳法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打官司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找律师可靠吗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