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5:58:17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后,被征收人理应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那么,被征收人在遭遇强拆后,没有其他住房只能选择租房生活,这部分所支出的资金,能 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呢?若住在亲朋好友家,租金并未实际支出,又能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呢?
我们从沈阳市的一则案例入手,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沈阳某区政府在未与裴某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自行决定强制拆除裴某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
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判令区政府因违法拆除裴某房屋而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区政府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租房损失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在获得赔偿之前,被申请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因此,租金应当赔偿,遂驳回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房屋征收过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要参照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因强拆而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法院认为房屋租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范畴,故都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上面最高法的案例,笔者认为:
第一,《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实际上属于兜底条款,只要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就应当给予赔偿。事实上,在被征收人的房屋遭到强拆后,被征收人没有房屋居住,只能出去租房或者另购他房居住过渡,由此产生的损失都是存在的。从因果关系上讲,强拆行为是因,租房过渡而支付的租金为果,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强拆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也不会支出这笔费用。
第二,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赔偿申请人没有其他住房,只能租房居住,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临时安置,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予以赔偿。租房所产生的租金实际上属于临时安置的费用,从这个层面上讲,用于过渡而产生的租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给予赔偿。
从上述论述中可知,租房产生的费用应当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若居住在亲朋好友家,被征收人并未向其实际支付租金,这并不能否认被征收人因强拆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无论这个租金有没有支付,客观上房屋损失是存在的。只是被亲朋好友免去的租金而已——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亲朋好友对其的赠与行为。不管被征收人在法庭上是否提供了租金实际支付的证据,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这部分租金。
租金损失的认定应当科学合理,在未提供实际支付租金账单,无法证明具体租金支付金额的情况下,一般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较为妥当。
综上可知,房屋被强拆而产生的租房费用无论实际支付与否,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