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7:08: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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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8)。在取得湖南监管局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2017-83、2017-88、2017-90、2017-94、2018-12、2018-19、2018-32、2018-60、2018-66、2018-68、2018-82、2018-93、2018-95、2018-101)。
2018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3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6)。
2018年10月31日下午,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隋建辉,男,1958年6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李玉顺,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申兴良,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王建文,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市场营销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郭慧芳,女,1986年1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牛建伟,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卢灿华,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温振祥,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韩赤风,男,1958年8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志宏,男,1955年4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郑锦桥,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霞,女,1969年6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周子平,男,1962年7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刘善跃,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文均,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兵红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中南钻石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
1、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
2015年12月,中南钻石对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收入1711.8万元,虚增利润1462.34万元。
2、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2015年度收入、利润。
经查,中南钻石2015年12月向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于2016年3月11日返回,2016年3月13日中兵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兵红箭2015年度财务报告,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16年3月中南钻石将该笔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收入152.99万元,虚增利润124.12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导致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经查,2014至2015年中南钻石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账龄1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0,账龄1年至2年的计提比例为50%,账龄2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经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实际账龄为1-2年、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从而不用计提坏账准备。中南钻石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综上,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分别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2015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参与了前述虚假销售业务的经办,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将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依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