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9:16:54来源:法律常识
新型传销犯罪辩护与研究(三):
成功案例|化妆品电商涉传销案件,如何为销售人员取保?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W平台系销售化妆品的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均由A公司生产。2019年7月,W公司上线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因销售业绩不理想,于同年12月份找到某软件公司开发具有层级返利功能的新电商平台上线运营,并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会员,通过会员发展会员的模式销售化妆品。
W平台主要销售化妆品礼包,分为398元礼包、998元礼包、2998元礼包等三类;共设置四个会员层级,分别为普通会员、白银会员、黄金会员、铂金会员。会员依据发展下线、销售产品的情况获得层级返利。例如,会员A每推荐一名新会员,可以获得新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20%作为直推奖励;新会员推荐新的下线B,则会员A可以获得5%的间推奖;若B再推荐新会员,则A不再获得任何奖励。
会员等级的上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发展会员的数量,即名下会员人数达到一定要求即可升级;另一种是依据名下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即满足销售业绩也可以升级。
除了直接向会员销售外,W平台还面向会员开放了“秒杀”模式,每日放出5单价值6998元的化妆品盲盒,会员以6998元“秒”到盲盒产品后,平台赠送该会员两张折扣50%的消费券,如会员在15日内使用这两张消费券在平台购买化妆品,则15日后平台返还参与“秒杀”的6998元。
本案当事人L某系平台铂金会员,其本人只发展了十几名亲友作为其直接下线,但因部分亲友发展下线的缘故,L名下的会员累计达一百多人。L某在平台的鼓动下,积极参与平台的“秒杀”活动,并使用“秒杀”附赠的折扣券低价购入化妆品,由平台“承诺代销”,并将销售收入在15日后一并返还。
2020年8月,W平台资金链断裂,L因100多万元资产在平台无法提现遭致财产损失。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因L某等多名平台高级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对L某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4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L某系平台的会员,在平台销售化妆品,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W平台推出的“秒杀”活动,本质上是保本返利的变相非法集资行为,L某因此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是本案被害人。
有鉴于此,辩护人决定为L某作无罪辩护。
笔者作为本案L某的辩护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经过细致的阅卷及调查取证工作,本律师认为L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为L某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在于:
其一,本案W平台销售的产品均为A公司生产的化妆品,A公司是一家具有近三十年历史的老牌化妆品生产公司,公司具有100多项专利,生产的化妆品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过质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W平台销售的化妆品定价合理,可以认定平台销售的是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
其二,W平台销售的商品具有真实价值,且均为真实的实物销售,不存在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W平台销售的化妆品不是传销道具。因此,虽然W平台存在采用收取入门费以及层级返利的模式销售化妆品,本案也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其三,L某虽然是平台的高级会员,但L某本人并未积极发展下线,仅直接推荐了身边亲友十余人,之后便未再继续发展下线。L某升级为铂金会员主要是通过其以个人及亲友身份注册的“小号”参与“秒杀”活动,使用个人资金购买产品,在满足“业绩要求”的情况下实现等级上升。L某为此投入数百万元进行“囤货”销售,并最终导致巨额资金亏损。因此,L某本质上是平台的销售人员。
其四,L某没有参与W平台的发起、策划、指挥等活动,也没有参与协调、管理等工作,没有对传销组织、传销活动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规定,不属于本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传销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五,本案W平台推出的“秒杀”模式,本质上是以“秒杀”购买产品的名义,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秒杀”活动的本金6998元即为本金,附赠的50%折扣券由会员购入化妆品并由平台代销,15日后将销售款返还给会员,销售获利实际上即为6998元的生息。因此,所谓的“秒杀”模式本质上是变相的“承诺保本付息”。L某因此模式遭致巨额财产损失,是本案被害人。
其六,根据辩护人的调查取证,并结合案卷材料中的蛛丝马迹,可以判定本案无论是传销活动或是集资活动,都是C某主导、策划、发起的,C某是W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本应追究以C某为主的核心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在C某等核心人员均未到案的情况下,追究L某等人的责任,让L某等被害人为C某等人顶罪。
辩护人以上述辩护思路为基础,形成了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释放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数份法律文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数次当面及电话沟通。
经过辩护人多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经过对L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无羁押必要的理由,同意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由于一并羁押的同案人与L某情况基本相同,均为在平台销售化妆品的高级会员,由于L某得以释放,其余17名同案在押人员也一并取保,予以释放。
本案为笔者亲办案例,实现了为当事人取保的结果,同时实现了本案所有嫌疑人的全案取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本应享有的自由。笔者办理此案的最大感受在于,对传销犯罪,尤其是新零售、新电商类的传销活动,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多使用行政手段予以引导及规范,而慎用刑事手段予以直接打击。尤其对于平台的所谓高级别会员,他们本质上与一般会员无异,甚至自己投入了大量资金囤货并最后遭致了重大损失。对这部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而不应当盲目地作为传销犯罪人员无差别地进行打击。刑事司法应当秉持谦抑性与公正性,才能真正地守好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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