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23:33:0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从狭义上讲,是特指法院判决的无罪。从广义上说,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无罪,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无罪,还包括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关撤销案件、或者虽然没有明确的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但是实质上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无罪。
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仔细审查,最后起诉到法院了,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几率非常非常的小,要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是非常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争取其他类型的无罪,相对而言要容易一点点,这也是刑事辩护需要靠前辩护的原因!刑事专业律师介入越早,对于案件的有效辩护越有利,当事人或家属一定不能等到案子都到法庭审理阶段了,才想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
虽然常常有人说决战在法庭,但其实很多的辩护工作在进入法庭审理之前,已经有效地开展了,很多时候开庭前的辩护工作比开庭时的辩护更重要!
以下,是我办的第一例无罪案件......
那是2016年8月的一天下午,天空阴沉沉的,重庆的天气一如既往地、倔强地展示着它的沉闷与燥热。办公室里开着空调,却仍然让人觉得心烦。我正在办公室里看案卷,从外面进来两男一女,行色匆匆,其中那位妇女带着焦急的神色欲言又止。另外那个瘦瘦的、高高的男子说他老婆的哥哥被公安抓到了重庆,关在看守所,一家人着急得不知道怎么办。经过简短的交流,我大概了解了基本情况:一行三人中瘦瘦高高的男子与那位妇女是夫妻,都是四川人。那位妇女的亲哥哥和嫂子因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重庆警方从云南抓到了重庆,都关押在看守所,非常需要律师提供帮助。但是因为家里困难,哥嫂被抓,妹妹与妹夫也只是在重庆打工维持生计,支付律师费有困难。哥哥和嫂子出了事儿,妹妹和妹夫愿意站出来为他们的事奔走,已经是很不容易了,考虑到他们家里的具体情况,我同意接受委托单次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续的委托事宜等会见以后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我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阿军(化名)。犹记得他黝黑、削瘦的脸庞,见到律师就如同见到了救命的稻草,一直说自己是冤枉的,没有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自己在缅甸开出租车,是因为寻找妻子回到国内,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非常担心妻子的安危。我们还聊了很多他家里的情况。他最后承诺,只要他能走出看守所,一定会支付律师费。
很多时候当事人这样的承诺,只是情急之下的权宜之计,大多是空头支票——只要人自由了,就会在律师面前消失不见。
说实话,我是一个容易同情心泛滥、容易心软的律师,或许注定挣不了大钱......
所以,尽管如此,我觉得还是应该帮一帮他。
冒着白干活儿的风险,我在会见时让他自己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之后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案件进程,及时地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着重强调:
一、阿军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人无法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从会见阿军时他陈述的情况可以得知,是否有证据证明阿军有犯罪事实存疑。
阿军表示自己长期在缅甸从事合法的小汽车客运经营,当地限定了客运的经营范围和票价(辩护人注:类似于当时重庆市某某区以前的客运长安、万事成等),在缅甸口岸载客还需要排队等候,运送的客人为不特定人群。阿军作为一名普通的客运司机,没有义务和权利去核实每一位乘客的身份情况,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运送的人员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存疑,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章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军明知自己运送的人员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即阿军存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可能。
逮捕是为了防止发生法律规定的社会危害性。阿军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无证据证明不逮捕阿军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阿军的行为表现没有达到必须逮捕的程度
即使现有证据证明阿军有犯罪事实,而本案证据已固定,不逮捕阿军并不会造成证据的灭失,也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风险。同时,阿军是自己到公安机关寻找自己的妻子时得知自己被列为网逃而主动投案,属于自首。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章第六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对阿军可以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一开始认为阿军夫妇都是狡辩,不可能不捕。后来经过我不懈努力地与她联系,多次与她分析案件事实,还把阿军一家的实际困难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最后,或许因为检察官也是一个母亲,对于这个家庭产生了一定的同情,超出我的预期,阿军夫妇都没有被批捕。2016年9月9日,因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决定对阿军夫妇取保候审,两人都被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夫妇二人出来后及时到律所支付了律师费,对我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让我倍感欣慰!
后来,公安机关对阿军的妻子移送审查起诉,对阿军解除了取保候审,没有再追究阿军的刑事责任,阿军事实上无罪!
再后来,夫妇二人专程到重庆请我们吃火锅,特意从云南和缅甸寄来石斛,再次表达感激之情!
相逢是缘,彼此信任,我必全力以赴!
若成,尔之幸运!皆因天时、地利、人和,余不敢贪功!
未成,无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