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1:11:32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双11”购物节已经开启,各线上线下商家纷纷搞起大促,消费者的购买热情高涨,但是随着成交量的增加,相关纠纷也水涨船高。预付定金商家虚拟发货后关了门我该怎么办?买了“纯手工”产品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合法吗?11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消费纠纷,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徐丽萍法官和魏慧慧法官做客半岛问法热线,在线解答了市民的来电,对市民关心的一些常见消费纠纷进行了详尽的提示。
如今网购成为市民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相较于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网购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我在某购物平台看好了一款商品,是一个手办,但是这种商品只有在国外有卖,平台上的这家店铺表示需要我先预付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才能去采购,并且我交了预付款之后,店家会有一个虚拟发货,需要我先确认收货。”市民孙女士表示,没想到自己付了预付款也确认了商家的虚拟发货之后,问题也就来了。
“过了几天我联系商家,询问手办是否采购回来,何时能够真正发货?却发现,这家店铺已经不存在了。”孙女士找了平台,平台表示,商家属于正常闭店,没有未完成的订单,因此平台也已经返还了商家的保证金。此时孙女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交了近一万元的预付款,不会就这样没了吧?”
徐丽萍法官表示,孙女士这种情况找平台的意义已经不大了,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去维权,前提是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付了预付款之后,商家发了货而且你也确认了收货,并且商家已经关门保证金也已经退还,因此平台已经没有了对商家的监督能力。”徐丽萍法官表示,“孙女士需要查看自己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果里面有交易方式的明确意思表示,那么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方式查询该店铺有没有因为此种情况被起诉的案例作为证据提交。”徐法官告诉孙女士,如果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孙女士退回预付款的诉讼请求。“这也就提醒我们消费者,在进行购物尤其是预付款消费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在徐法官解答市民来电的同时,另一部热线电话也不断的响起,魏慧慧律师不停地解答着市民的问题。“我在某平台的网店购买2瓶手工干贝酱,共计花费98元。收到货品后,发现购买的干贝酱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等食品必须有的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能够要求商家按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损失吗?”听了市民王先生的问题后,魏法官表示,“商家销售的干贝酱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并不能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商家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先生有权要求赔偿金。”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需要说明,这种瑕疵主要是指大小写错误、简体繁体错误等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不属于前述瑕疵。
魏慧慧法官提醒,随着网购的兴起,大家经常会在网店或者朋友圈里购买一些自制的预包装食品,这类食品因为不是专业化生产,经常存在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食用时并不知道食品是否已过保质期,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在购买这类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核实卖家是否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实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销售者也要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尽到积极审核的义务,避免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
市民张先生在2021年1月,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会员卡协议,并充值6万元。2021年6月,张先生去酒店消费时,发现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酒店餐饮业务转让他人经营,接手的经营者表示不再接待张先生消费。张先生询问法官自己该怎么维权?
法官说法:经营者转让经营业务,并未改变合同主体,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的,应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余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将其经营的酒店餐饮业务转让给他人经营,不是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合法事由。因此张先生可以向某酒店管理公司主张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并申请该公司承担张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市民吴先生近期在在某购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购买羊肉产品。收到货物后,吴先生发现商品没有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吴先生向平台的商家索要,商家也提供不出来。吴先生咨询法官,像商家出售没有相关证明的副食品商品,自己是否可以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检疫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羊肉的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吴先生可以要求副食品公司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市民杨先生在某橱柜公司订购了一款橱柜,当时橱柜样板板材面标示为白橡木,购买时商家也承诺杨先生订购的橱柜为白橡木。橱柜做好后,在安装时杨先生发现橱柜板材实际是颗粒板。杨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可商家却以杨先生已经签订合同为由,不同意办理退货。杨先生询问法官,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定制家具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家具的材质等内容,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由经营者负责退货、退款。根据杨先生的描述,虽然他与某橱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橱柜板材材质,但样本板材面标示“白橡木”字样,造成杨先生误解板材材质为白橡木原木而订购橱柜,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某橱柜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因此杨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市民廖先生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提车后经司法鉴定确定该车辆左前车门曾进行过更换维修,廖先生因此找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公司撤销购车合同,可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廖先生想问一下法官,他是否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汽车销售者在缔约过程中,对出售的车辆重要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如经营者将经过重大维修的汽车作为新车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廖先生作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新车。如果廖先生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新车是进行过更换维修的,廖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撤销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责任。
市民丁女士在某美容中心购买了日本进口美容食品。回家后发现,包装袋上没有相应中文标识。她担心该食品有安全问题,向某美容中心索要改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应具备的资料,可某美容中心却无法提供。丁女士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某美容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销售者出售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手续,否则应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美容中心销售日本进口产品没有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应具备的资料,亦无中文标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丁女士可以要求某美容中心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市民项女士在家附近的某美容公司办理了预付卡,并接受美容服务。可2个月后,某美容公司撤店了,并通知项女士至其公司在其他地点经营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项女士当初办卡,就是因为美容店离家近,现在要求她去别的店接受服务,项女士觉得离家太远很不方便,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卡里的余额,可某美容公司以合同已经签订为由,不同意退费。项女士咨询法官,自己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方式与经营者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后,经营者服务地点变更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地点。双方未就接受服务的地点变更达成合意,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预付卡余额。项女士与某美容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项女士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因此项女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与某美容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徐丽萍法官:
今天参加了半岛问法活动,就消费纠纷回答了群众的问题。通过解答问题发现,在生活中,老百姓随时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民事纠纷,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法官给您的一点忠告是:诉诸法律、寻求正义。如果您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很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群众积极主动维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魏慧慧法官:
通过今天接听热线,我发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主要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比如现在家长们都很重视孩子的素质教育,给孩子报了很多兴趣班,但是很多家长都不会关注合同如何约定,甚至许多家长都不保留合同、收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出现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就面临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提醒各位家长给孩子报课的时候,要保存好合同、收据原件,尽量通过可以留痕的电子支付手段支付费用,避免出现无法举证的情形。
基本案情:被告A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经营者,原告自被告处购买棒棒糖30支/盒,共50件。被告通过快递发送1件涉案商品至原告处,原告收货后发现了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也没有食用,但其仍要求被告继续寄出剩余的49件货物。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行为,目的在于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本案中,原告下单购买50件(30支/件)涉案商品,共计1500支棒棒糖,被告先向其发送了1件(30支),原告自认其收货后发现了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也没有食用,但其仍要求被告继续发货,且收货后仍未开封食用,继而直接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原告此前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其对所购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仅支持原告首次收到货物对应货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下单购买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问题,第一次收货后应已发现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其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处理,而非继续催促商家发货扩大损失,其后续行为索赔意图明显,与立法精神相悖。商家此后发送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原告产生误导,涉案商品原告并未食用,亦不会对其健康造成威胁,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等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