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找合同律师免费咨询,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吗

时间:2022-12-18 03:09:5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合同效力 南昌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案情介绍】原告甲、乙系夫妻关系。某日,甲到被告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实地看房,后便以乙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预定书,预定“欣欣家园”一套房屋。签约后,甲当场支付了定金3000元,被告则开具了交款人为乙的收据。乙知道后,即表示预定的房屋离其工作单位太远,不同意购房。后乙以甲无权签约为由向被告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法院。经查 ...

 【案情介绍】

原告甲、乙系夫妻关系。某日,甲到被告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实地看房,后便以乙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预定书,预定“欣欣家园”一套房屋。签约后,甲当场支付了定金3000元,被告则开具了交款人为乙的收据。乙知道后,即表示预定的房屋离其工作单位太远,不同意购房。后乙以甲无权签约为由向被告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被告不允。原告诉至法院。经查,被告公司具有合法的预售房屋资格,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形式上的违法事由。

【问题】

本案中甲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本问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及甲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依《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气人。即使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依《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甲乙协商购买商品房,因其标的额较大,应认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但本案原告未能证明第三人非为善意,就其外观而言,第三人系有理由相信该合同的订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有效。惟有如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才得以保护,交易安全才得以维持。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打官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找律师可靠吗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