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2:46:04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年为了规避房屋限购, “假离婚”成了少数人的“应对之策”。殊不知,办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不少人弄假成真,最后悔之晚矣。
随着限购政策的升级,如今上海已经明确,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三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堵上了“假离婚”就能购房的漏洞。
在这起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就为了购学区房而多次“假离婚”,最后不但真的失去了婚姻,还差一点失去了房产。
我故事的男主人公是蒋先生,30来岁,长得阳光帅气,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部门经理,可谓事业有成。他的妻子刘女士长得美丽动人,小夫妻俩看上去很是般配。
他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眼看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夫妻俩开始为儿子上一个好学校发愁。
经中介介绍,他们看中了一套学区房。因为夫妻俩婚后已经购买了一套婚房,再买学区房属二套房,面临限购和首付提高等限制。但中介说,办法还是有的,可以先“假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就可以购房了。
于是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5年4月13日到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书约定: “房屋归女方所有”。
尽管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男方是该房屋的主贷人,尚有一大笔贷款未还清,不能作为首套购房,此次男方购房失败。
既然男方不能购房,何不让女方购房。于是在同年4月16日(离婚后3天)办理了复婚手续。同年4月20日(复婚后4天),他们再次协议离婚,约定: “房屋归男方所有”,让女方去购房。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女方申请贷款时,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女方信用不佳,被银行拒绝放贷,让女方购房也失败了。
经历了两次购房失败后,经中介指点,他们又决定让老人代为购房。
这次中介考虑得非常周密,力求万无一失,他们把老人购房的“接力贷”政策研究得相当透彻,“接力贷”不仅要求老人符合购房条件,子女也需要符合担保条件,包括子女作为担保人必须单身无贷款等。
为符合担保人条件, “假离婚”又成了必经的过程,其次还须还清银行的部分贷款。
于是,小夫妻在同年5月5日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于同年7月31日又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这次在协议书上一改房屋给一方的老套路,因为要让男方父亲出面购房,因此干脆写明“男方净身出户”。
凭这份协议书,男方于8月1日领取了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次日向贷款行出具《未婚声明》一份。
2015年8月17日,蒋先生在银行为父亲购房作担保并签订了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他们如愿购得一套学区房,此后儿子顺利进入对口的学校读书。
哪想到,恶梦也从此开始。
婚后生活日趋平淡之后,刘女士自恃丈夫收入颇丰,逐渐开始贪图享乐,此后更是辞去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
无忧无虑的生活,让她变得好逸恶劳,热衷于购物血拼,与人攀比。时间长了,老公给的钱不够花,她就偷偷向他人借钱。长此以往,借的钱越来越多,连本带利数额惊人,而蒋先生也越来越忍受不了妻子的挥霍无度,夫妻矛盾日益升级。
怎样才能还清欠款呢?刘女士动起了房子的脑筋。
当初购买的婚房,已从170多万元升值到800多万元,而且离婚协议清楚写着男方净身出户,这不明摆着房子是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吗?
于是,刘小姐请了律师代理,打起了离婚后分割财产的官司,把蒋先生告上法庭。诉求是家庭所有财产归其所有,理由是男方出轨离婚,承诺“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女方。
2017年8月,蒋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犹如晴天霹雳,大吃一惊。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解体,女方还要拿走房子、车子和存款,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啊?
最让人伤心的是,蒋先生的父母用一辈子的积蓄为儿子买了婚房,现在房子可能要归媳妇了,老人怎么也无法接受。
蒋先生的父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帮他们代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说无论如何要保住房子。
当时我听了他们的叙述,认为女方让男方“净身出户”的法律依据不足,诉讼是有可能获胜的。
我安慰两位老人,不要太伤心,要振作精神,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材料,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事后我了解到,该套系争房屋是蒋先生结婚后,父母出资100余万元支付首付款购买的,另外80万元贷款由蒋先生每月还贷。女方购房时并未出资,但房产证上写了两人的名字。
接受委托后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效力认定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后得出结论,净身出户在《婚姻法》里没有依据。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我对胜诉有了底气。
那么,该如何说服法官“净身出户”非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全力举证,用事实证明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诉讼中,我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举证:
首先,提供完整的三份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
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一份离婚协议书,隐瞒了另外两份离婚协议书。我方则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三份离婚协议书及相关证件,说明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
原告将前两份离婚协议隐瞒,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目的是断章取义,想让法官相信蒋先生是因为出轨而净身出户的。
为证明第三份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购房,我方提供了被告在2015年7月31日的次日即8月1日向区民政局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于8月2日向银行出具的《未婚声明》,于8月17日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办理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证据材料。这几份材料具有连贯性,能够证明被告说法的真实性。
其次,对于原告称被告出轨的指控,我方向法庭提供2015年7月底离婚后,夫妻俩人一直在所在小区居住共同生活的证明,车辆使用进出证明及日常生活水电煤等账单付款的证明。
我们还提供了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夫妻俩带孩子前往泰国、印尼等地旅游的证据。以上材料能够证明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正常,不存在所谓的出轨事实。
最后,我方还提供了购房的出资证明、还贷证明。
银行账单显示,购买婚房时,男方父母出资近百万元。是男方父母的大笔赠予才促成了购房。
另外,偿还银行贷款也是男方工资卡打款的。
通过这些证明,我方试图让法官有一个明显的感觉:为购房男方倾尽了全力。从情理上说,怎么可能让这套婚房全部判给贡献甚少的女方呢?
以上的全部证据材料真实可信,与购房学区房的事实相符。
在诉讼之初,原告方明显占据优势,一是持有男方净身出户的书面证据材料;二是男方的确曾有出轨的行为;三是离婚约定小孩归原告抚养。
原告方凭借这些优势,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要求家庭全部财产判归其所有。
我方首先向法庭陈述曾三次到民政局的离婚详细经过,证明离婚确实是为购房,最后也购买到学区房。让法官相信被告的陈述是真实的。
其次是在我方举证阶段,向法庭出示房屋产权证书、购买房合同、贷款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进一步证明我方购买房屋是真实可信的。
再次是提供离婚后夫妻俩仍在一起生活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夫妻微信聊天的记录及外出游玩、吃饭的照片等生活场景材料,以证明离婚前后小家庭生活并无大的变化,办离婚只是一个形式,并未对家庭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
通过以上法庭陈述,初步驳斥了原告方所谓的男方出轨导致离婚的主张。
在此基础上,我方还申请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曾先生证明他是我方购买学区房的中介,全程办理、操作购买学区房程序,特别是协助办理了相关的房屋过户、提供贷款的证明材料等。证人的出庭作证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吻合,更加证明我方的证据真实可信。
本案一开始是简易程序,开了二次庭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且每次开庭时间都很长,法庭气纷紧张激烈。
通过庭上的交锋,原告在我方的强烈攻势面前,不得不改变诉讼请求,称“法院如果不认可第三次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效力,则因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应当多分财产,系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30%份额的折价款”。
至此,原告自己也不再坚持“净身出户”的主张,我方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的局面。
该案历时八个月的苦战,终于迎来理想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登记在夫妇双方名下的房屋归被告蒋先生所有,蒋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305万元给原告。车辆也归被告蒋先生所有,他须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给原告。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诉讼达到预期的目的,保住了房子。
至于财产分割的份额,从房屋的价款上来看法院并没有对半份,按常理讲,产权证上有名字的双方,原则上应是平分,而最终只给女方40%的折价款,并且包含照顾女方及抚养小孩等诸多因素。
我作为代理律师,完成了当事人交给我的任务,没有辜负当事人的期望。
回顾这个案子,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但诉讼的八个月的场景仍历历在目。我的当事人虽然保住的房产,但他最终失去了婚姻,为此也付出了代价。
作者 | 杨巧生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