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7:51:38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方都收到过《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房子很有可能即将面临强制拆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能马上对被拆迁方的建筑实施强拆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2010年,张先生承包了当地2500亩水面网箱养殖,在周边建设了水面围栏钢架。2016年9月28日,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养殖取缔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由各乡镇人民玫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相应成立养殖网箱拆除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养殖网箱拆除工作。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张先生下发责令拆除告知书.9天后,也就是2019年7月7日,当地乡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的围栏钢架致使围网损坏。2019年7月16日,当地乡政府再次对张先生2500亩水面围栏强制拆除,使得张先生围栏钢架无法再继续使用,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建议:
律师了解情况后,对当地乡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进行了审查,发现在该通知书上并未明确张先生自行拆除的期限,也没有告知张先生救济权利,因此该责令拆除通知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当地乡政府下发责令拆除告知书到对张先生的围栏实施拆除,中间仅仅间隔了9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论是责令拆除通知书,还是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当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乡政府辩解称,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乡政府作出的,是根据通山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的,当地乡政府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当地乡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是,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就按为被告,本案中,张先生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地乡政府作出和组织实施,故,当地乡政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当地乡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责令拆除告知书,未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同时根据被拆除水域面积上围网养殖设施的工作量,应给予行政行为相对人自行拆除中必要的合理的时间。故当地乡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告知书及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当地乡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告知书及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并不能即刻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强拆,需要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进行自行拆除,并且在通知书中载明救济方式,比如表明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另外,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前,行政机关也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那么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也是违法的。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迁维权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期间,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