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3:49:5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重庆忠县的王女士有些闹心。去年7月,她通过网店卖出了自己作坊生产的当地特色食品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共计150份,合价4500元。但没想到的是,买家在收到货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诉其生产三无产品,要求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了买家的诉讼请求,王女士及家人表示不服,以买家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等理由上诉二审。4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王女士赔偿买家邵某49490元。
王女士表示自己很委屈,自己生产的地方特色食品干净卫生,却被“恶意打假”,“对判决不服,我们还是要申诉”。4月22日,王女士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时表示,将在下周再次向法院递交证据并申诉。
针对该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淼焱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现有的证据基本可以证实消费者邵某的行为属于公众认知上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有条件支持的,这对于一度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是有正面作用的。
来源: 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