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7:54: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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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额达8亿余元的非法经营罪案,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曹德兵律师作为该案当事人之一陈某某(化名)的代理律师,通过积极努力,曹德兵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并采纳。当事人陈某某获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起,张某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租赁办公场地,先后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开展证券配资业务,其间,张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开立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及资金结算等证券交易服务。同时,以缴纳保证金可为客户提供三至七倍不等比例的配资为诱,招募业务员等对外吸引大量客户投资,并从中收取所谓“隔夜费”、配资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牟利。
经查实,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张某等人所涉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亿余元。其中,陈某某等五人受雇担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陈某某所涉非法经营额为2300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21万余元。
2021年1月27日,陈某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五人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庭审理
案发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受陈某某家人委托代理此案。之后,律所指派曹德兵律师担任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受理此案。曹德兵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认真研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做陈某某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曹德兵律师作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曹德兵律师代理辩护意见
一、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二、陈某某积极认罪认罚。
三、陈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初犯、偶犯。
四、陈某某积极主动退赃。
五、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情节。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审理认为,陈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同时,法庭采纳了曹德兵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法庭对其他几名同案被告也分别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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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罪?有什么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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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有效识别风险,合规参与市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