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0:26:52来源:法律常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疑问?
丰县案件《通告》第7点关于董某罪名定性,是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以本案如果定虐待罪,那么前提是司法机关肯定她是家庭成员,是董某妻子。
这里头最大的问题是,小花梅系被拐卖收买,那么她的第一身份应该是被拐卖妇女,是受害人,而不是董某妻子。
所以,如果最终定个虐待罪,那等同于受害者莫名洗白成了犯罪者的家庭成员。妥妥的错误引导!
但回过来我们说,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拘留罪名,与检察院起诉罪名,法院最终判决罪名,三者不一致情况也是有的。
同时值得肯定是,最后一次通报中也提到,办案机关称本案其他收买妇女等犯罪行为还在侦查,这也给了我们极大希望。
希望办案机关侦查有果,如小花梅被拐卖时精神确有问题,那么本案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适用问题值得探讨!
接下来,期待最终的罪名确定,让此类犯罪受到应有制裁!
此外,小花梅身份既已确定,应根据现有鉴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应该有她作为受害人的声音!不用“被代言”!
如果小花梅精神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找到她的监护人,代理她的民事行为,保护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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