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4:10:3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
X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XX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XX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XX年因诈骗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XX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年7月2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虚构帮人介绍婚姻需收取见面礼金,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现金共计14120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借喝水的名义到重庆市綦江区被害人何某某家中,以婚姻介绍为由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綦江区一个坝子处,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600元的见面礼金后逃离现场。
2、XX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碰到被害人李某某,以婚姻介绍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綦江区铁路附近,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的见面礼金后逃离现场。
3、XX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借喝水的名义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某某家中,以婚姻介绍为由将吴某某、其亲戚被害人张某某带至綦江区铁路边,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520元的见面礼金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后,查获并扣押了其赃款2296元,其余赃款已被被告人余某某挥霍。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累犯、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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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