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找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法斗士,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

时间:2022-12-18 06:43:36来源:法律常识

□ 张玉胜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热议。多位劳动法领域专家、律师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5月5日中新网)

这是一起由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梳理案情由来,两名质检员的确与这起企业违约损失存在关联。但由于其发生于8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这就牵涉到员工能否“说不”的权利问题。引发网友“炸锅”热议的缘由,主要基于两方面的情结考量:一是对员工在企业中“弱势”地位的本能同情,如今连“拒绝”加班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二是折射出人们对职场“加班”文化深恶痛绝的厌烦情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显然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对加班“说不”以及加班获得薪酬的权利。现实职场中,企业经营和员工劳动不可能不面临因突击任务或特殊情况的“加班”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为此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无疑是法律对员工加班列出的“协商”“健康”“时长”三个前提条件。员工“拒绝”加班,无疑是“协商”未果,企业无权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

诚如法官给出的判案理由,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的双向选择权,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为完成“紧急生产任务”而“必须”加班。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也专门列出“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的三种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知法官口中“紧急生产任务”当属哪一种?

平心而论,员工与企业虽分属有别于“合伙人”关系的劳资各方,个体劳动者也不可能从具体产品订单中获益。但两者相互依存、彼此尊重的劳动环境和“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一致应该毋庸置疑。透过两名员工要求“续签合同”,可以看出其对现有劳动关系的认可;企业将“按时交货”押宝在两名员工的“加班”上,凸显其经营瑕疵和效率低下的管理短板。

拒绝加班不能判处赔偿了之,对于公众的质疑,当事法院必须予以正视,积极回应。如何营造劳资双方的融洽关系,怎样调动企业员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归属感,如何破除近乎常态化的“加班”文化等话题,围绕此案开展的舆论争议与观点商榷,不失为一次解疑释惑、矫正误区的以案普法。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打官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找律师可靠吗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