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7:03:09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0月30日
本律师最近一周行程:
二十日在太原市某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二十二号上午到太原市某法院会见被告人,复制卷宗,为三十号的开庭做准备。
二十四号,到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控投毒案当事人,为即将到来的开庭做准备。
二十五号上午到广东省高院开庭,为被控投毒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春提供辩护。
二十六号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继续办理一起涉案两千万元的特大诈骗案。
现在机场,马上飞太原,继续办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继续为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力呐喊。
刑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鼓与呼,我们永远不会缺席!
2021年10月25日
刑事案件开庭要充分征求采纳律师的意见
刑事案件的开庭,尤其涉黑涉恶案件及其他被告人数众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到众多辩护律师、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涉及到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事关重大,必须事先征求律师的意见。
如果没有征求律师的意见贸然决定开庭,将会带来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律师之前已经接到了其他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可能就难以按时参加庭审,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就要重新调整开庭时间;有些律师可能刚刚接受委托,刚刚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依法还应该给予不少于半个月的阅卷时间;如果法院依照辩护律师的要求,调取了新的证据,也应该给律师阅卷时间。如果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法庭都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时间予以处理。
在上述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以前,在没有征求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的情况下贸然决定开庭,将导致众多程序性事项难以解决,在开庭中将会遇到各种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庭审难以进行而被迫休庭。
对于涉黑涉恶案件及其他参与人员众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到多家单位,休庭或者重新决定开庭时间,都需要对业已做好的安排进行调整,涉及到法院、看守所、控辩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牵涉面极广,会给法院和各方诉讼参与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使程序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导致社会各界对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产生严重的质疑,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法院在确定开庭前,应当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一般是召开庭前会议),询问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是否就案件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对于卷宗中的鉴定意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且理由正当,法庭就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只有在上述各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征得多数律师的同意后,才可以确定开庭时间,在确定开庭时间以前还要征求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律师的意见,询问他们开庭时间是否与其他在先的庭审时间存在冲突,是否有其他紧急公务,如果存在庭审冲突或者有其他正当事由难以参加庭审的,法庭应当对开庭时间做适度调整,照顾到大多树律师的实际困难,协商确定合适的开庭时间。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一个地方对律师的态度代表了当地的法治状况,也彰显了当地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的信心和决心。和谐的控辩审关系需要诉讼各方参与人的共同努力,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辩护,且不可作秀,不可以炒作;法庭也要尊重律师,法庭充分征求诉讼参与律师的意见以后才决定开庭就充分展现了法院对律师的尊重,让各方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各界看到了程序正义,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各方诉讼参与人接受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减少社会各界的质疑。
司法公正从尊重律师开始。
2021年10月24日
刑事律师不可以想当然地办案
刑事辩护事关当事人的清白自由甚至生命,当事人的利益大于天。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对在案证据进行认真地、反复地审查,不能放过一丝一毫的疑点;要进行认真的法律检索和法律分析,要确保我们的辩护观点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同行的挑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刑事律师的每句话都要言之有据,绝不可以信口开河,绝不可以在没有仔细审查案件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因为案子突破口就隐藏在案件的细节中,甚至隐藏在不为人注意的细节里。如果没有认真审查在案证据,而是想当然地发表意见,就难以发现那些不为人注意的细节问题,就会丧失宝贵的辩护空间,就可能造成错案,给我们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2021年10月23日
庭前会议的地位与作用
庭前会议是指法院在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一些有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时,在正式开庭前,召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开会,着重就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以加节约庭审时间,加快庭审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庭前会议主要是在开庭前就程序性事宜征求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些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名单,询问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对于开庭时的举证及质证方式有何要求等等,有时候法庭可能还会询问辩方的主要辩护观点及对主要证据的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问题,法庭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意见后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对于庭前会议中各方诉讼参与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庭审中将不再重复,法庭将重点各方诉讼参与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庭前会议的召开,可以是法庭依职权决定召开,也可以由辩护人申请召开,原则上合议庭全体成员和所有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均需到场,被告人是否到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庭前会议安排被告人出席,有的庭前会议被告人没有被要求出席。
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庭前会议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及时和法庭就庭审当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沟通,如果有新的证据要向法院提交的,应当在庭前会议上及时提出并将证据副本及证据清单提交法庭。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的,也要及时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请法庭及时安排处理,切忌庭前会议上不提,庭前会议结束以后,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来,一方面法官可能会以庭前会议上没有提出,法庭不再安排处理;另外一方面如果法庭安排处理,可能造成庭审滞后甚至休庭,拖延诉讼进程,给诉讼各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负担。
在庭前会议上,法庭安排开庭时间时,应当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如果有庭审冲突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时,可以在庭前会议提出来,恳请法庭调整开庭时间。对于辩护律师正当的法庭应当予以考虑。
庭前会议结束后,法庭应当就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各项申请、建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集中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同时,法庭还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在开庭时公开宣读,对于庭前会议上控辩审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事项,非正当事由不得反悔。如果在庭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非法证据线索,发现了新的证人,仍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021年10月17日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近段时间,有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例屡屡被披露,个别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动机之卑劣,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之惨烈,社会影响之恶劣,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可是就因为其未成年的身份,导致法律在这些未成年人面前丧失了应有的作用,本来国家为保护照顾未成人的保护性规定在这里反成为他们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使他们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个别人作案后不思悔改,还公开叫嚣,“我是未成年人,谁敢把我怎么样?”气焰之嚣张令人咋舌。
本律师认为,未成年人因发育未成熟,控制、辨别能力弱,其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对其给予必要的保护、关爱措施是恰当的,但是要适度,尤其是对那些实施强奸、杀人、抢劫、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暴力型犯罪的,应当严厉打击,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决不能因其未成年人身份就网开一面。
本律师建议,修改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严重暴力型犯罪且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一律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可以不适用死刑。对于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严重暴力型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大的,依法处理,不予从轻,必要时可以适用死刑。对于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严重暴力型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与成年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取消从轻的规定,取消对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依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
2021年10月13日
前天晚上抵达广州,昨天到广东省高院复制卷宗,今天飞沈阳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理一起申诉案。
刑事律师,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办案的路上!
2021年10月12日
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投毒案,到阅卷室复制卷宗。全案除了大量纸质卷宗外,还有二十四张光盘,累计近100G的视频资料,昨天下午复制了整整一下午,今天继续复制。看来要做好吃大苦的准备,要加班加点阅卷了。刑事律师的每个成功都是建立在艰苦卓绝的辛勤工作的基础上的,办案难,复制卷宗也难,阅卷了解案情制作法律文书更难。辛苦无所谓,惟愿案件取得有效辩护的成果,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强][强][强]
2021年10月11日
涉嫌套路贷高利贷的被害人为何无权占有已实际收取的借款本金?
日前,本律师文章《谨防借口高利贷套路贷赖账》发表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仅在今日头条展现量达7.4万次,点赞248次,评论回复70次,转发17次。很多网友或跟帖评论,或私信、打电话或采用其他方式与本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也有部分网友对本文提出了一些疑问,这也充分体现了大家对本律师文章的重视,对本律师的关注,在此谨表谢意,同时针对大家提出的疑问统一答复如下:
一、本文是否在为套路贷说话?
本律师是专业的刑事律师,接到大量套路贷受害人的求助,亲眼看到众多被害人深陷套路贷饱受其害,甚至有的因此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本律师深深地同情这些套路贷的受害者,本律师愿意并积极为套路贷受害人发声,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律师郑重声明,本律师对套路贷深恶痛绝,坚决支持国家严厉打击套路贷的专项行动。但是,本律师认为认定套路贷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标准严格认定,本律师反对将已经构成套路贷的案件降格处理,也反对不分青红皂白将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当做套路贷进行打击,更反对个别借款人借口高利贷套路贷赖账,逃避正常的还款义务。本文仅仅是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仅仅涉及到借款利息较高,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套路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个别借款人借口高利贷套路贷赖账的行为而言,并不意味着支持套路贷和高利贷,也不存在为套路贷高利贷说话的情况。
其二,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套路贷、非法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是否有权占有借款?
答案是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所涉借款属于套路贷、非法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照行为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司法实务中多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已实际占有的借款本金属于赃款应依法追缴,被害人应当主动上交国家,被害人并不因此而合法持有所涉借款,更不能因此就理所当然地占有所涉借款的本金。
其三,高利贷是否不用还了?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贷借款合同当然无效,只是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金和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利息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应当予以偿还。但是,高利贷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职业放贷人对外发放高利贷的,各地法院均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处理,借款人仍需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资金使用费。
其四,借款合同无效是否不用还了?
答案同样是否认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即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返还对方,返还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借款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借款数额、利率、期限等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效,借款人无需履行,但是借款人应当将收到的借款本金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一并返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支付借款的利息,也无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借款义务。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021年10月8日
谨防借贷高利贷套路贷赖账
随着扫黑除恶的全面深入,一些隐藏很深的套路贷、高利贷行为也逐步浮出水面,确实一些不法分子巧立名目,设置种种陷阱,诱骗被害人上钩,然后肆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服务费等各种明目繁多的费用,让被害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很多被害人倾家荡产,有的甚至被逼自杀,制造了种种人间悲剧。很多被害人也曾求助本律师,本律师深深地同情这些被害人,在法律许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他们提供了一些帮助,帮助一些被害人脱离了苦海,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套路贷和高利贷也产生了深刻的认识。
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全面深入开展,一大批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落入法网,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一大批被害人摆脱了套路贷、高利贷的困扰,可谓大快人心,本律师也为他们感到高兴。
但是,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又遇到了另外一种现象,一些借款人,确实真金白银地从出借人那里借到了钱,而且他们借款时已经就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期限等各项借款事宜谈妥,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不按时还款的后果等真实情况是完全明知的,也是完全同意的,甚至还出现了出借人不愿意借,借款人求着出借人借款的事情,还有的借款人拿到款项后千恩万谢,感谢出借人帮了他们大忙。还有部分借款人因吸毒、赌博、挥霍、购买奢侈品等原因,已经债台高筑,已无还款能力,还依然找到出借人要求借款,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能拿到钱,多高的利息都在所不惜,至于怎么还款,他们压根就没有考虑,甚至一些借款人压根就没打算还,他们才是真正的骗子。
然而,扫黑除恶运动开始后,那些千恩万谢的借款人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一些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说出借人套路贷,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借款人找到被害人直言不讳地讲这些钱不还了,你如果索要我就报警,说你套路贷,让你要钱不成还得大狱;还有的不言不语,就是不还钱,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借款人哭天抹泪,历数借款人的劣迹,声称自己上当受骗,一些法院出于种种考虑,驳回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出借人真金白银借出去的钱就这么打了水漂,而且成了骗子,借款人拿着出借人的钱赖账不还反而成了被害人,黑白如此颠倒确实让人气愤。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借款也不是没有问题,有的是利息和服务费偏高,还存在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条与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款项数额不符的情况,确实违规,给予必要的处理也是应该的,但是有一个无可更改的客观事实是借款人确实从出借人手里拿到了真金白银,而且绝大多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情况是完全明知的,不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诈骗行为,显然与诈骗无关,而且相当一部分出借人只是单纯地借款,出借、催收等环节并无违法犯罪。对于类似案件,如果只是单纯利率偏高,借款过程中并无违法犯罪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到高利贷,则借款合同无效,返还至借款前的状态,借款人无需支付高利息,但是需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解除。即使涉及到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时,所借款项可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借款人决不能因此就逃避返还款项的义务,决不能容许借款人借口高利贷、套路贷赖账。
2021年10月5日
刑事律师要紧紧围绕事关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开展辩护
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时,要紧紧围绕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核心事实展开辩护。我们所有的辩护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定罪量刑这个核心环节。对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及情节要泼墨如云,从事实到法律全方位展开论证(还要力戒重复),力求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与定罪量刑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作用不大的事实要惜墨如金,不说或者少说。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或者说与定罪量刑有不利作用的情节,要守口如瓶,不说为佳。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在程序上会存在一些缺陷和瑕疵,刑事律师在辩护中,要对之进行科学评估,区别对待:对于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严重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严重影响到案件辩护大局,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辩护律师要大胆提出,积极与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进行交涉,指出其违法之处,要求纠正。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纠正的,要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求助,促进问题的解决。
对于一般性的,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程序性瑕疵,要宽容对待,不要吹毛求疵,要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事关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的辩护上,避免无谓地分散时间和精力。同时,要坚持对事不对人,不要上纲上线,不要攻击司法机关,不要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更不要攻击国家的司法制度。
2021年10月4日
律师要远离虚假诉讼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远离虚假诉讼,千万不能成为虚假诉讼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帮助者。鉴于当前虚假诉讼高发于贷款公司、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等类似公司及有高利贷史的个人及单位,故律师最好远离这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涉及到这些单位和个人的案件要慎接,对于要求担任上述单位法律顾问的邀请,要谨慎接受。律师若已经担任这些单位及个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时,要特别谨慎,尤其是涉及到索要欠款时,不要为其谋划虚假诉讼的方案及对策,不要为其代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对于一些案件存在疑点,或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些案件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时,要果断退出,决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陷入虚假诉讼中,给自已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