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0:26:03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有罪答辩程序能够帮助我们作出合理的司法判决,那程序才是有效的。有罪答辩程序能够避免我们作出一些偏离常识的判决。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要适用这个程序。以下为有罪答辩程序构建的目标,也是检察官们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依据程序的内在目标,在法律赋予的可能性范围内,斟酌现实情况,采取能够且得到允许的做法。
为了缓解轻罪法庭案件积压的痼疾,法国刑事司法改革创设出一项崭新的诉讼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也称有罪答辩程序。对于情节较轻的轻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适用有罪答辩程序。相比普通庭审程序,这种诉讼程序具有简易、高效、非正式的特点,同时定罪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情节,作出更有利于他们的判决。
在这个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面见检察官,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接受提出的程序与量刑建议,均要求辩护律师在场,如果律师不在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不得启动这项程序。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官量刑建议后,检察官向法官提出认可申请。如果法官不认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者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官可以恢复普通轻罪审判程序。
相比普通轻罪审判程序,从诉讼构造上来说,有罪答辩程序使得诉讼程序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诉讼的三方,即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并不是同时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罪答辩程序改变了惯常的各方角色,检察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对话,而以往这是法官庭审中的角色。现在法官扮演一种审核者的角色,其工作范围限缩为两种可能性,接受或者否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但是不能改变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于律师来说,律师需要在被告人面前充分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与工作能力。
在此,通过对话自我理论心理学研究方法对开庭审理视频录像进行的集体分析。课题组录制2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场景分别为开庭审理过程、检察院会议过程以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等。根据这个研究方法,检察官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参与者。
在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即将被适用有罪答辩程序。在警察调查笔录中,他涉嫌醉驾、无证驾驶,而且是重犯。警察把他带到检察院办公室。共和国检察官没有指派代理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而是自己负责以便检测一下这个程序的优缺点,因为当地检察院适用有罪答辩程序时间较短。共和国检察官单独面对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首先,他从电脑上浏览警察调查笔录,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询问辩护律师姓名,询问过程中,当场制作询问笔录。共和国检察官研究了犯罪嫌疑人长时期的犯罪历史,他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以核实自首的情节。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哥哥曾经代罪,但几个小时之后犯罪嫌疑人到警察局自首。然后,他讯问犯罪嫌疑人当晚醉酒的过程、驾驶过程等情节。在对话交流中,检察官保持一种亲和且有距离感的态度,告知对方他的过错、犯罪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事后观看录像的时候,检察官觉得这种态度是有必要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就量刑的可能性进行协商,重犯情节可以让检察官禁止他在三年内再考驾照,但检察官不想这样做,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书写困难的障碍,而且正在参加法国专门为这类人群设置的驾驶考试。因此,检察官告诉犯罪嫌疑人,自己可以禁止犯罪嫌疑人在三年内考驾照,但是不想这样做,因为自己看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努力,并警告犯罪嫌疑人这次可以处以缓刑,但是下一次,就要适用立即出庭程序加重处罚。检察官拟定好量刑建议后,向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接受,也可以在10天之后接受。
在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离开一段时间就量刑建议进行短暂讨论,最终表示接受。然后,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官审核量刑建议的时间。法官聆讯的地点是法官的办公室,审核过程公开进行,法官办公室的门象征性地打开,整个审核过程只用了几分钟。法官仅仅打开电脑文件,简单与律师交谈几句就核准了量刑方案。因为,此前,检察官与法官在量刑之前已经详细讨论了程序细节,比如,什么案件适用什么程序,这个案件应该怎样量刑等内容;而且,他们还讨论到检察官量刑的时候必须要注意什么样的细节。
在录像放映结束以后,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第一个问题关乎检察官在这个程序中的角色,他保证诉讼程序的控辩性。第二个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检察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有罪答辩程序存在的目的就是提高效率,如果投入时间精力过多,那就背离创制该程序的目的。该检察长指出,对他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责任和角色,而是维护程序的司法性,这种裁决方式必须保证诉讼程序的控辩性,即使法官缺席也不能影响控辩性的存在,就算有罪答辩程序所呈现的控辩性与其他审判存在不同。控辩审三方的实际交流并不是通过控辩式模式展开。正是因为这种程序不存在实际上的控辩性,所以,检察官必须在法官缺席的情况下考虑到这种控辩性。这种控辩性,成为检察官履行职责处理案件的一种工作理念。
观看录像的一名检察官很吃惊于录像中的共和国检察官的表现,录像中的检察官是如此认真地投入这个程序,但是他认为,共和国检察官的做法并不符合设立这个程序的初衷——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案件积压。另一观看录像的检察官认为,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流水作业。有罪答辩程序既然已经出台,它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司法判决的合理性上。有罪答辩程序可以减少轻罪法庭案件积压现象,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首要的目标。如果有罪答辩程序能够帮助我们作出合理的司法判决,那程序才是有效的。有罪答辩程序能够避免我们作出一些偏离常识的判决。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要适用这个程序。以下为有罪答辩程序构建的目标,也是检察官们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依据程序的内在目标,在法律赋予的可能性范围内,斟酌现实情况,采取能够且得到允许的做法。
(本文摘自《域外检察译丛》之《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一书,译者为刘林呐、单春雪,标题为编者所加)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法)菲利普·米尔本 卡蒂亚·科斯图斯基 丹尼斯·萨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