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0:27:37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70号
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楼,组织机构代码号:1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扬州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邗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西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39569692
法定代表人吴*毓
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法务。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05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建设项目“扬州国际珠宝城内珠宝大厦”外立面幕墙装饰和钻石徒刑结构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珠宝大厦外立面设计合同(2005-057)》,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施工图纸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没有对图纸的事项提出过任何意见,被告在支付了20000元后,以项目暂停为由,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后给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诉到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本金155963.5元;2、支付延付款利息15635.81元,工商住处查询费100元及快递费用66.8元。企业代码资料查询费120元,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110000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金钱支付的业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尽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73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按规定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467.5元,由被告负担467.5元(被告应与付款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退回原告280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