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4:10:28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吉安的一个私立幼儿园,上午10点左右,孩子们正在上课,突然一名男子闯入,从背包里拿出一把尖刀,对着孩子们一阵乱砍和乱刺,导致多名孩子受伤,目前已造成3名孩子死亡,6名受伤的惨案,现场惨不忍睹。
据说该男子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有人报警后,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即48岁的刘某。目前正在全力抓捕刘某,受伤的孩子们都在医院全力抢救。
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胆大包天行凶杀人,而且还是杀害手无寸铁的幼儿园孩子,可以想象当时的孩子们是有多么的无助,受害孩子产、父母是有多么的绝望!!!就是碎尸万段都无法解除心头之恨!
从法律角度看,刘某显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不管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都没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要甩《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看,刘某更有可能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刘某事先明显有预谋(从其打扮和随身携带刀具),针对幼儿园这种公共场所行凶杀人,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刘某一定会被判死刑。
同时根《民法典》的规定,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负有管理责任,学校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还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幼儿园老板恐怕是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