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6:51:4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万典律师收到一位老人的求救电话,对方呆着哭腔讲到:“律师求求你,救救我,我快要被别人轰到大街上了,我无家可归了”。经过详细询问,律师明白了其中的原委,据当事人魏甲(化名)陈述:其与母亲刘某(化名)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因为承租人是母亲,所以所有的拆迁款都给了母亲刘某;拆迁办给了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母亲刘某因年事已高不想购买房屋,于是魏甲借用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均是由魏甲支出,魏甲已经在案涉房屋居住了十几年,母亲刘某在生前为了保护魏甲的权益,订立了遗嘱,遗嘱中陈述案涉房屋是由魏甲全款购买,在刘某去世以后,案涉房屋由魏甲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在母亲刘某去世以后,魏甲陷入了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
1、遗嘱继承遭否决,母亲的遗嘱竟然无效?
首先魏甲找哥哥魏乙、弟弟魏丙,妹妹魏丁,外甥女朝某(因母亲去世,代位继承)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魏甲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将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产,结果法院认为因为遗嘱打印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仅仅有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字不行,还需要两位见证人,故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这一认定对于刘某如同晴天霹雳,这一次诉讼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原来同意由魏甲一人继承兄弟们也因此不在同意,要求平均分配。于是他们另行提起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遗产为由,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2、打借名买房诉讼再遭否决,魏甲陷入绝境.....
其他兄弟姐妹提起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后,魏甲非常被动,经过咨询律师,律师建议他提起借名买房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魏甲借用母亲名义购买的房屋为由,起诉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并申请中止法定继承案件。然而事与愿违,魏甲提起的民事诉讼再次被法院否决,法院认为刘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因而无效,且魏甲提供的取款记录与刘某购房的款项不能一一对应,故借名买房不能成立,于是判决驳回魏甲的诉讼请求。
魏甲此次败诉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魏甲购房使用了母亲刘某的名义,但是其购房款没有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刘某账户,而是取款之后,以现金方式存入刘某的存折之中,再以该存折的钱支付给开发商,更为要命的是购房款分四笔支付,第一笔10万,第二笔16万,第三笔2000,第四笔800元,第一笔款项魏甲是借刘某的钱支付的,第三笔、第四笔是现金支付,没有记录;只有第二笔款项支付时,魏甲有从自己存折中支取款项的记录,魏甲申请上诉、再审、抗诉全部被驳回。魏甲讨回房屋的愿望,彻底被打入了无底深渊。
3、树欲静而风不止,对方起诉法定继承。
在数次败诉以后,魏甲对于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彻底绝望,只想守着这套房子安安稳稳的度完下半辈子,过户不过户也无所谓了,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其外甥女李某继续诉讼,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而之前败诉的判决书成为他们手中的尚方宝剑,遗嘱无效,借名买房不成立,这个案件魏甲似乎已经没有什么希望再翻盘,魏甲感觉到形势非常的被动,魏甲好像是案板上的鱼任人宰割,已经打了两次官司,换了好几次律师,这个案子还有希望吗?
本案案情非常复杂,涉及借名买房、遗嘱、析产、法定继承多重法律关系:
1、父母在打印的文稿上签字订立的遗嘱,是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
2、遗嘱内容真实,但不符合形式要求是否有效?
3、遗嘱被判决无效,是否可以作为其他证据使用?
4、公租房拆迁,补偿款是承租人一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居住人共同所有?
5、借用父母名义买房,但法院否决借名买房关系,房产是遗产吗?
6、无法证明全部出资,部分出资如何认定?是债权还是物权?
新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即将开庭前,魏甲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心态,四处苦苦寻名律,希望能够反败为胜,在经历了多次咨询之后,魏甲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王律师经过细心的研读案卷发现,此案虽然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但是还有反败为胜的希望,于是王律师指出:
1、遗嘱虽然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遗嘱不能起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不能根据遗嘱分配遗产,但是遗嘱中记载的与遗产分配无关的其他事实,是可以作为其他形式的证据使用的;
2、借名买房的款项虽然不能一一对应,但是根据魏甲长期使用和管理房屋的事实,结合遗嘱的记载,结合魏甲支存取款的记录等等证据,亦可以证实魏甲至少有部分款项的出资;
3、对方一直主张案涉房屋系刘某使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可以结合刘某的拆迁存款记录来推翻对方的观点;
4、拆迁款不仅仅属于刘某一人,这其中一部分属于魏甲,即使使用拆迁款购房,房屋也有魏甲的份额;
5、结合客观证据,魏甲的出资系出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故其出资应该是取得房屋的物权,而非债权。
在代理之后,王律师采取了全新的诉讼方案,帮助魏甲解决疑难。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调取刘某生前的全部存取款记录,在法院调取以后,王律师经过逐项对比,发现在支付购房款的各个时间点内,刘某的存款不减反增,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足以说明刘某并非实际的购房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资金,据此可以反证魏甲是实际购房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所有资料和底档,发现拆迁协议虽然是刘某签订的,但是公租房底档中有魏甲、李某三人的资料,刘某、魏甲、李某实际上是公租房的共同居住人。公租房承租人虽然是刘某,但是公租房是分配给家庭共用的,而非承租人一人,故魏甲和李某拆迁款具有份额,所以以拆迁款出资部分,应当认定魏甲的部分份额。
2、要求先析产,再说遗产
王律师提出,虽然借名买房的案件没有胜诉,但并不能否认魏甲以取得产权为目的,对于案涉房屋的出资,结合魏甲长期使用管理案涉房屋十几年的客观事实,刘某生前遗嘱中陈述的魏甲全额出资的事实,刘某银行存款没有实际减少的事实,足以说明刘某并非实际购房人,实际购房人系魏甲,分配遗产首先应当查明案涉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多少份额属于遗产。先把产权明晰,下一步再说法定继承的事。
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漫长的庭审在2021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
根据案件证据可以认定,第二笔购房款16万元可以证明魏甲出资,据此认定魏甲占案涉房屋55%的份额;另外根据魏甲享有的拆迁款份额,认定魏甲占13.5的份额;剩余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平等分配,魏甲继承3.6%的份额,故一审判决魏甲分的案涉房屋72.1%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有不服的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魏甲在遗嘱无效,借名买房被否决,最终经过律师据理力争,辨法析理,争取到72.1%的份额,算是不幸的万幸,在此万典律师提醒大家:
1、借名买房一定要签订好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不管是自己关系多么亲近的人,不要好意思,要知道现在不好意思是为了保护亲情,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可能亲情化为乌有;借名买房时支付的款项,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为银行流水是实际购房人最有力的证据。
2、订立遗嘱,最好是订立自书遗嘱,且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不能公证,一定要对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保留视频录像,确保有据可查;尽量不要代书遗嘱,如果不得以只能代书遗嘱,那么需要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并签字,并全程拍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