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技巧和策略研究,刑事辩护的技巧和策略研究论文

时间:2022-09-25 15:55:07来源:法律常识


齐弟孟:浅析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辩护的几个问题

一、有效辩护的概念

有效辩护是相对于无效辩护的一个概念,律师辩护行为是否有效,看他的辩护行为是否存在缺陷,然后再看他的辩护缺陷是否给被告人带来损害和不利。无效辩护,是指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并且被告人因为律师的有缺陷的辩护行为遭受了不利的后果,没有维护到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才构成无效辩护。

二、实现有效辩护,至少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律师应当亲自办理案件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刑事案件必须亲历办案过程,亲自参与,才能感知案件的全貌,发现案件中隐藏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辩护方案和策略,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的接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开庭都要亲自参与。

1.亲自接待

接待当事人是接触案件的第一步,当事人家属找到律师,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在接待的过程中,律师会获取很多关键信息,对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当面听取家属的陈述,通过其他人转述,信息经过加工再传递,准确性就会减损。家属委托律师往往是信任眼前这个人,其他人负责办理,可能导致后续办案产生工作或沟通上的障碍。

2.亲自会见当事人

会见是跟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的首次接触,当事人在押需要律师的专业帮助,会见可以更为直接的对案件进行了解,辅导当事人,跟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会见又是对下一步辩护打基础的工作,不同的律师,经验、阅历、技能不同,会见的侧重、了解到的信息都可能不同。是否找到关键、选择正确合适策略、法律意见是否专业、全面都会影响。

阅卷、调查取证、开庭也是必须亲自参与,因篇幅有限,不作重点阐述。

(二)不要做“形式辩护”,刑辩界讲的占坑

根据《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但是在实务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并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比如有的律师接受案件之后,并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例行的会见、阅卷、向办案部门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基础工作都没有做。

有些律师要么是案件太多,没有时间办理,接很多案件,分配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就少。还有的律师,因为想要拿案件,所以收费较低,把案件接进来后,觉得付出和收获不成比例,没有积极办理,导致案件得不到优质的服务。

还有的律师自己不办案,把案件交给其他人或者助理,这种情况在某些大律师、名律师身上常见。这些律师有很好的经验、背景和社会资源,但忙于拿案件,搞社会活动,只能把案件交给团队或者律师助理办理,导致法律服务的质量打折扣。当事人委托的是大律师、名律师,支付费用购买的是大律师、名律师的经验和服务,所以案件如果没有亲力亲为,我认为也没有很好的尽到辩护职责。

形式辩护是刑事辩护领域的一种戏称,这种辩护不但对案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耽误当事人接受优质法律服务的机会。

比如会见的时候不问案件,仅仅是为家属传话,交办事情,看看当事人生活上有什么需要。对当事人涉嫌什么罪名,案件到了哪个阶段,案件如何发生的,当事人是否实施犯罪,在办案机关的供述是什么样的,有没有法定、酌定情节,有没有关键的无罪、罪轻事实等,没有了解。

不阅卷,或者草草看卷,对证据都没有异议,不调查取证,有的律师是害怕风险,基于自保,有的是不具备调查取证的能力,有的案件无罪或者罪轻,但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撑,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不调查、不取证,单纯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挑刺,找出几个证据之间的矛盾,挑一些错别字,对案件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开庭的时候,不发问、不质证、不举证,事先写好了辩护词,在庭审辩论阶段慷慨陈词,就完事结案了。辩护词的内容千篇一律,套用模板,永远的初犯、偶犯、上有老下有小、认罪态度好,很难说尽到了实质辩护,有的律师觉得刑事辩护没有空间,我认为那是因为没有发现空间。

有的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变成了第二公诉人,把公诉机关未指控的事实讲出来,拿到法庭上来辩,或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尤为常见。

有些律所和律师,凭借着一定的关系,常年霸占法律援助资源,但是占着坑,做着“形式辩护”,导致法律援助制度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作用。

我参与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其中靠后的几名嫌疑人属于法律援助,指派了某某律所的某位律师,该律所主要的业务是婚姻家事。该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仅有一张A4纸,前面半页纸介绍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接受指派的情况,剩下的辩护意见只有一百个字不到。嫌疑人被指控涉嫌多个罪名,最严重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律师上来就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异议,只是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较小,他有坦白情节,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参与时间较短。试想这样的辩护意见能被司法机关采纳吗,律师甚至要被嘲笑。

如朱明勇律师讲的,如果不专业,那就不要接这类案件,如果很专业,但没时间做,那也不要接。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名誉、人格、财产、自由甚至生命,需要投入全部的精力,民事案件可能就是赔多少钱的问题。

(三)以专业赢得案件的有利结果

当事人选择律师,也意味着相信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代价最小、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暴力再次发生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定是以专业的执业技能、丰富的办案经验、负责任的态度和工作、良好的品德赢得当事人的认可,说服办案机关。不要去迷信关系。

我们的社会环境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当事人出事后,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自己有没有关系,律师有没有关系,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关系把事情摆平。

有很多案件确实因为关系起到作用,通过请吃、送礼、行贿,获得案件有利的处理结果。但是仅仅起到一时的作用,当有一天东窗事发,拔出萝卜带出泥,所有人都会受到牵连,找关系的,被找关系的,通过关系获得有利处理结果的人。关系并不是那么好找,承办案件的人,主管的领导,做决定的成员,通过找关系不一定奏效,只要有一个环节走不通,就可能人财两空。不是所有司法人员都吃关系这一套。

齐弟孟:浅析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辩护的几个问题


三、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

(一)从结果的角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辩护取得了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效果

通过律师的参与辩护,比如侦查阶段,当事人被取保,没有被批准逮捕,批捕后被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三个罪名五个罪行,变成两个罪名三个罪行,重罪变为轻罪。审判阶段判无罪,部分罪名指控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减少罚金等等。

(二)从过程来看,辩护人提供了尽职、尽责的专业服务

在辩护过程中把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都揭示出来,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都提出来,证据上的问题都通过有效的方式展示出来,用以说服裁判者。

深入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件,每个案件的诉讼阶段,及时提供实质的法律帮助和意见,跟办案人员及时沟通、交流案件。从战略战术上采用最有利的辩护技巧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不能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之下,辩护人尽职尽责的工作,使出了浑身解数为当事人辩护,辩护没有明显的缺陷,辩护理由明显成立,庭审也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后辩护观点没有被采纳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律师来讲,面对自己无法决定的司法结果,在认识论上不以结果论,在这层面上也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辩护。

综上:有效辩护,不等同于有效果的辩护,也不是单纯的尽职尽责的辩护。最理想的辩护应当是辩护过程的专业性和辩护结果的有效性的统一,但如果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专业、尽职、负责的提供专业服务,在既定的大环境下最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应当是有效的辩护。

齐弟孟:浅析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辩护的几个问题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