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9:37:30来源:法律常识
在公民个体与社会空间日趋融合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公共流通也愈加频繁。
在拥有各种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的商业主体面前,公民个人几乎没有抵御的能力。在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搜索网站、房屋装修、手机APP、电商购物等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日常生活中,信息安全只能寄希望于相关主体的职业道德。
而且这种侵害具有隐蔽性,公民往往是后知后觉,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产生。当公民想要诉诸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时,往往又因为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而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实践中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大多也是因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而被发现的。
所以,公民想要实现权利救济,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几乎只能依靠公权力机关的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