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刑事律师服务平台,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具法律效力

时间:2022-09-25 16:22:10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山东网东营5月11日讯(记者 张艳秋) 5月11日上午,东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文书介绍了东营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情况。

律师调解在东营全面推开 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9月30日下发并实施《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

山东省高院和省司法厅于2018年1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律师调解组织、调解场所、调解模式、调解案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开。为积极落实上级要求,东营市中院、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12日联合制定下发了《东营市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东营市司法局副局长崔文书介绍到,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有独特的作用。律师调解能够为争议的双方寻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合法方案。虽然仲裁也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法,但律师调解与仲裁的区别在于,不仅选择争议解决的途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且最终争议解决方案也是由当事人自愿接受,更多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这样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更能使得争议解决方案得到快速切实的履行。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也了解到,律师参与达成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按支付令程序,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此次新闻发布会也对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做了详细解释。

一是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及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是名册公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将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同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一并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三是调解告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将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尽最大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诉讼以前。

四是调解主持。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

五是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六是调解协议出具。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七是无争议事项记载。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将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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