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31:44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者请假,应优先选择易保存、易辨真伪、不易篡改的方式。建议优先书面申请,或电话、口头请假后再补写申请。实在来不及或者无法联系到领导,实在万不得已才是选用微信和QQ请假。因此,电子数据不能取代书面协议,虽不做维权首选,但只要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也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在网络化社会中,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信息记录、交流已经变成常态。
只要能够形成证据链,法院会采纳使用电子数据。单纯只有几条微信聊天记录、一条请假短信不足以证明事实,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外出跑业务的微信运动轨迹,朋友圈里工作时间的认证照等都可以相互佐证。
电子证据生效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企业通过软件、APP等进行电子化办公,应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通过微信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禁止或者允许,这也是判断电子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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