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7:24:10来源:法律常识
寻衅滋事罪原由流氓罪分解而来,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罪名中多次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因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试图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具体界定,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标准仍然无法准确定义寻衅滋事罪,罪名的不确定性为公权力机关滥用该罪名留下了隐患。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已成为“口袋罪”,在学术上也饱受争议。
笔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希望笔者帮助当事人跳出寻衅滋事口袋的成功案例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以下案件内容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2018年底,笔者接受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父亲陈父的委托,为其儿子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陈父长久以来居住在湖南,陈某于五年来笔者所在地落户经商,陈父收到公安机关寄送的拘留通知后才知道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对于陈某为何会被拘留,陈父完全不知情。笔者认为陈某被刑事拘留近7日,陈父不知道案情,会见陈某及时了解案情刻不容缓。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向陈某了解情况,因陈某是公司法人,部分情况自己也不清楚,通过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笔者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以及公司的部分员工。由于现阶段律师无法查看侦查卷宗,与侦查机关相比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为了尽可能的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笔者还通过递交辩护手续的方式会见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并询问了相关情况。上述工作完成后,笔者加班加点对了解到的情况和收集到的材料进行了整合,拼凑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8年6月上旬陈某与李某等人投资创立了大翼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下旬大翼公司与湖南小鸟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合同,由小鸟公司自北京平台公司陆续引入资金2000万元,由大翼公司在本地开展质押车贷业务,小鸟公司收取业务提成。小鸟公司引入的第一笔资金到账后,大翼公司为了快速抢占市场,招聘了大量业务人员,租用了占地逾5000平米的场地供停放质押车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2018年10月,大翼公司与小鸟公司合作3个多月后,因平台公司暴雷暂时失去联系,无法继续引入资金,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此时,小鸟公司已从平台帮助大翼公司引入资金300余万元,该款项大翼公司已全部作为车辆质押借款发放。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300万元引入资金去留的问题产生了根本的分歧。小鸟公司认为,该资金系其公司引入,应当由其公司占有质押车辆并收取还款。大翼公司认为,该款项系平台公司资金且直接由平台公司付至大翼公司,该款项应当暂留大翼公司,以备平台公司收回,同时由于大翼公司前期投入巨大,相关资金也不应当全部由小鸟公司获取而是应当先进行结算。
在多轮谈判无果后,小鸟公司放下狠话,将从湖南总公司调集员工,强行将质押车辆开回湖南。由于质押车辆均系本地车辆,被小鸟公司开回湖南后势必会引起大量投诉,更甚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同时会造成大翼公司前期投入打水漂,大翼公司管理层商议后决定采取自保措施。在小鸟公司第一波员工到来前,大翼公司通过施以小惠的方式取得了与小鸟公司员工掌握的共管停车场钥匙,将停放的三十余辆质押车进行了转移。
(本段内容未经核实,现案件处理完毕业已无法进行核实。)小鸟公司见强行移车无望,遂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安先后两次不予立案。小鸟公司通过层层关系施压,第三次报案后,公安以陈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为由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尚在湖南谈业务的陈某抓捕回本地刑事拘留。陈某被拘留后,小鸟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前往侦办本案的派出所,要求派出所通过退赔退赃的方式将质押车辆移交给小鸟公司。
拼凑出基本是事实后,笔者对案件的下一步处理就有了底气。笔者分析后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陈某虽参与移车,但其参与是职务行为,不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同时本案移车事出有因,大翼公司与小鸟公司之间系合同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问题。公安机关的介入明显属于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符合相关规定。陈某系大翼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大翼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其对多个公司运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陈某被拘留后上述公司均处于停摆状态。陈某每被拘留一天,各公司都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笔者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为陈某获取自由并减小大翼公司损失的方案。
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目的是为陈某达成取保候审,工作的目标就围绕取保候审来进行。就现有情况来看,盲目申请取保只会让申请书石沉大海,为了达到能够取保的目的,笔者征得陈某同意后主动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到小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期通过先行支付一部分金额的方式获得小鸟公司的谅解,尽可能争取在批捕前对陈某进行取保候审。谈判伊始小鸟公司寸步不让,要求大翼公司或陈某支付300万元并进行赔偿才同意进行谅解。多番讨价还价无果后,笔者果断抛出了将本案无罪辩护进行到底的方案以及决心,小鸟公司高层经过多次商议决定同意收取60万先期费用,但要求陈某承诺取保后支付全部款项才对陈某进行谅解。为了进一步加大取保的可能,笔者提出了要求小鸟公司与大翼公司就解除战略合作合同先行签订意向协议,小鸟公司权衡后同意了笔者的意见,双方履行后小鸟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虽然笔者将取保候审申请及谅解书提交给了公安机关,但笔者知道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以前,公安机关断然不会同意对陈某取保候审。结果如笔者所料,虽然取得了谅解,但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取保条件为由拒绝对陈某进行取保候审。
既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无望,下一步的目标就已经很明确,那就是向审查批捕的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公安机关将批捕的卷宗材料送到检察机关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的批捕承办人取得了联系并递交了陈某要求当面陈述的申请。检察机关提审后,笔者又根据现了解的案情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意见中阐述了笔者了解到的案件的起因、经过,并通过提交谅解书及意向协议的方式着重阐述了本案系公司之间经济纠纷引起,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观点。同时也针对公安机关错误干预经济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此期间笔者还经历了小鸟公司认为先期费太低要撤回谅解书及大翼公司员工跑路等事件,先后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并进行沟通,可谓一波三折。
功夫不负有心人,因为提前与小鸟公司签订了解除战略合作合同的意向协议,检察机关倾向于采纳笔者的意见,最终以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为由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陈某于当晚被取保候审。小鸟公司见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此事无望,主动联系到陈某要求协商后续的处理事宜。在笔者的主持下,双方就后续的事项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协议,陈某支付的60万元作为大翼公司支付的款项,200万元分两年结清,剩余40万元作为大翼公司前期投入的损失,小鸟公司承诺上述款项由其与平台公司进行结算,并提供了与平台公司的合同及平台公司的授权作为解除合同的附件。
现陈某取保候审满一年,已被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