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1:41:04来源:法律常识
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主观上却认为有能力偿还,则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今天,笔者将与大家分享《人民司法案例》中的一则骗取贷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底左右,被告人周跃进在纵横集团(另案处理)董事长袁柏仁(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同意通过金源公司以虚假循环贸易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纵横集团使用。
2008年1月,被告人周跃进在金源公司证券交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变更记账方法,将虚假财务报表按期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分行)和中信保上海公司,以骗取保险和贷款。
同年3月至7月间,金源公司先后与中信保上海公司、纵横集团等签订了国内购销贸易框架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先后获得了中信保上海公司、农行上海分行的信贷额度。周跃进在纵横集团找各家公司参与虚假循环贸易的过程中,参与了虚假循环购买合同等各项事宜的商议和决策,最终金源公司从农行上海分行获得总金额为2.9亿余元的贷款,纵横集团实际获款2.5亿余元。截至2009年8月,农行上海分行的经济损失为2.6亿余元。[1]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金源公司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周跃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刘永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和被告人周跃进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一)金源公司及周跃进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和第六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此外,我国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及金源公司与农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均明确要求,借款人金源公司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而周跃进作为金源公司的负责人,在明知金源公司证券交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隐瞒真相,将虚假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农行上海分行和中信保上海公司,以顺利获得保险和贷款。金源公司和周跃进明知本案的内贸合同系虚假的循环封闭合同,仍然参与商讨上述虚假合同的总金额、预付款、中间商、单证传递、合同样本等事宜,将虚假合同等文件提供给银行,以骗取贷款。并且根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周跃进在骗取贷款的整个过程中都起到决策者的作用。
因此,周跃进具有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金源公司及周跃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的几种客观表现情形: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金源公司及周跃进确实实施了“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行为。
贷款诈骗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当中。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金源公司及周跃进系误信纵横集团到期后还款能力,所以才参与策划骗取贷款,主观上并非“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并且金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周跃进均在庭上表示,金源公司愿意清偿农行的欠款,不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因此金源公司及周跃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提醒,判断骗取贷款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查: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单位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偿付能力;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情况;案发后的行为等等。
注:
[1]来源:肖晚祥、肖伟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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