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2:06:14来源:法律常识
为帮助大家解决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张仁藏律师团队现特别推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0问》栏目!本栏目精选实务中当事人提出的常见问题,对其作出解答并提供参考法律法规!
本栏目将会持续更新,欢迎关注!
5.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具体施工的建设单位与个人,一般指转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挂靠承包方、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等。
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是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且,实际施工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但实际施工人不宜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毕竟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与优先权并无关系。
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1]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2]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 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 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