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4:52:57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缺少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往往需要依赖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例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由于这些言词证据可以生动地还原案件事实,因此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但是言词证据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实践中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歪曲失真极易引发冤假错案。正因如此,法律规定证人只能就其实际感知的事物作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其观察、记忆的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审查,往往集中于是否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印证,证人是否出现翻证以及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但是,对证言笔录的形式审查也同样重要,这其中就包括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是否个别进行。一旦出现证人集体作证,或者证人在作证前了解到了相关案情细节,就可能会对自己的记忆、表述产生潜在影响,进而对其已感知的事实作出修正。因此,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必须单独进行。即便是民事案件,也禁止证人在作证前旁听法庭审理。
下述案例中,被告人坚持辩称自己未用铁锹击打过被害人,事实是被害人拿铁锹击打自己,自己用铁锹格挡,被害人没站稳摔倒至自己轻伤。我们来看看证人证言:
王某有故意伤害案
1、刘某甲证言证称,看见王某有拿着一只烂鞋在追打王某学……
2、秦某某证言证称,看见王某学一瘸一拐从王某有家门口的路上向我家走来,王某有拿铁锹在后面追,被他妻子蒋某某将铁锹夺下放在了一边……
3、证人康某某称,我看见王某有在他家庄基旁边的路上将铁锹举过头顶,往王某学的腿上打去,王某学用胳膊挡时,铁锹打在了王某学的胳膊上了,具体打在哪个胳膊上说不清……
4、自诉人王某学的妻子刘某某称,听说王某学被打了,当时我不在场。纠纷发生后,由于怕花钱未去医院,直到2015年10月5日才去的医院,住院之前,王某学一直在家。
5、被告人王某有之妻蒋某某的证言证称,看见在我家上房后面的生产路上,王某有冲王某学叫骂,我把王某有劝住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对证人秦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该案中,对秦某某的询问笔录由另一名证人康某某代签,且在同一时间段由同一侦查人员进行记录,足以说明未对该二名证人个别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自诉人当庭提交的其余证据,因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9月30日用铁锹殴打自诉人致其“左尺骨下段骨折”的事实,自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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