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4:57:39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富环
案情简介:受援人何某2015年底到某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进入银行大门后滑倒,致左手腕肿痛,何某及时找到银行并报警。该银行工作人员带何某到医院检查伤情,并额外支付何某一部分治疗费用。截至2017年初,何某手腕依旧肿胀不见好转,期间何某多次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解决此事,并二次报警,但双方未达成和解。无奈下,何某找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赔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承办过程:何某系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脑梗多年,符合援助条件,中心立即受理了该申请,并及时指派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王富环律师代理该案。王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何某沟通案情,经分析,王律师认为本案需注意以下三点:一、何某是否在银行内摔倒;二、何某摔倒责任划分问题;三、何某摔伤银行是否完成赔付责任。针对上述问题,王律师积极搜证,做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银行代理人承认何某是在进入银行大门后摔倒,但认为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四:一、银行铺设防滑垫并设立了防滑警示牌,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二、当天由于天气原因路面湿滑,何某在进入银行前鞋底是湿的,没有踩到防滑垫,而踩到大理石地面滑倒,何某负有一定责任;三、银行工作人员带何某就医是工作人员公共服务意识强的表现,并非银行对何某摔伤应当负责任的承认,带何某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四、何某左手有旧疾,现在的病情不能确认是否是由本次摔伤导致。
王律师针对上述主张提出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他认为银行理应对何某摔倒负有责任:一、银行防滑垫铺设不当,距离门口较远,何某进入银行需要先经过大理石才能踩到防滑垫,因此银行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何某摔倒后,银行工作人员并非立刻带何某就医,是在何某报警后,警方出面协调,才委派工作人员带何某就医,并非所谓的公共服务,而是民警初步调查认为银行存在过错,要求银行解决的结果;三、关于何某摔倒的全过程,律师在案件庭审前已向承办法官递交了《调查申请书》,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何某摔倒当天民警出警记录及采集的录像等证据资料证实案件过程。
经过几轮激烈辩论,被告方终于承认银行对于何某摔倒致伤存在过错的事实,但认为何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要求依法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王律师已在庭审前与何某沟通过,由于何某无法提供任何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资料,建议何某计算一下本人的实际损失,实事求是要求赔偿,何某认可了律师的建议。最终,在法官与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何某与银行方达成和解。
承办结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庭后何某及时领取了赔偿款。
案件点评: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需要受害方对被告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了解案情,与何某分析案件情况,商定案件解决策略,最终圆满解决该案,何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